关于民事主体的初级经济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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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主体的初级经济考点

  一、法人

1.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分类: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非法人组织(最典型的是合伙)

  二、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1.民事权利能力: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止。

2.民事行为能力,分为3种情况: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3.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承担监护职责的人为监护人。

未成年人法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其父母;精神病人法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配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2)宣告死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5.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延伸阅读:

  关于行政复议的初级经济考点

1.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2.特征

(1)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3)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4)是由行政相对人启动的。

3.基本制度

(1)一级复议制度

对复议决定不服,不能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书面复议制度

原则上进行书面审查,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依法复议不调解制度

(4)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

例外: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5)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

被申请人承担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举证责任。举证范围包括事实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