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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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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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偶然所得

(二)其他所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

1.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 免税的偶然所得

(1)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偶然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3. 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送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每次收入额×20%

  其他所得

1.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2. 确有必要征税的其他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例如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受赠所得;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等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具体情形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