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四类:
1.交易性金融资产:
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以获取利得。(短期投资)
2.持有至到期投资:
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如打算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长期债权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银行的贷款和工商企业销售货物等发生的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其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