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口径及计算方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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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口径及计算方法2017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包括的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不含以下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计算方法

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四、计算方法的补充规定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以上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

(一)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三)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四)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五)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六)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五、自行申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注:此项申报事项遇到节假日不顺延)

  六、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