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印花税考点与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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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印花税考点与例题

  考点一:印花税概述

一、概念: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1.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

2.征税范围广泛;

3.税率低、税负轻;

4.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考点二:印花税税率

(一)比例税率;(二)定额税率。

【注意】

1.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1‰征收;

2.新增:在上交所、深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由出让方按实际成交额按1‰征收。

3.新增:香港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规定缴纳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香港规定缴纳印花税。(买哪股票按哪个规矩来)。

  考点三:印花税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按照征税项目划分的具体纳税人是:

1.立合同人;2.立账簿人;3.立据人;4.领受人;5.使用人;6.电子凭证的签订人。

【解释】

(1)对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均为纳税人,应当由各方就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

(2)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3)如立据人未贴花或少贴花的,书据持有人负责贴花。

(4)如果应税凭证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书立的,则由代理人代为承担纳税义务。

  考点四:印花税征税范围

  (一)经济合同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各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书立合同不贴印花。

【注意】

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2.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3.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不重复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