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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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财产

  【内容导航】: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四)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五)合伙企业的财产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007年单选题)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相关链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投资人的出资

(1)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2)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2012年单选题、2014年判断题)

4.投资人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出资

(1)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2)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企业名称

(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的财产

1.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财产份额的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