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真题考点: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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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真题考点:保证人

  保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保证人的`资格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5、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练习:单选题

因担保人过错而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承担过错责任之后,关于是否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不可以

B.可以

C.视情况而定

D.反担保人有过错才可以

【答案】B

【解析】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