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业务技能重点知识辅导

报关员是指通过全国报关员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代表所属企业(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报关员考试业务技能重点知识辅导,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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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工贸易手册

加工贸易手册,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也常称作海关手册,在行业内经常简称为手册。加工贸易手册记载了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所需要的进口原料数量(指标)、出口成品数量(指标)及成品对应的原料单耗情况。

在以合同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下,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应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册的设立手续,取得加工贸易手册,并凭以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和向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数量不可以超出手册的备案数量(指标)。

加工贸易手册经历了早期纯纸质手册、海关电子化纸质手册、现在的无纸化(电子化)通关手册3个阶段。目前,无纸化通关手册(电子化手册)全面应用,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加工手册设立时,海关不再核发纸质手册(或者所核发的纸质手册仅作为报核时的手册凭证,见表2—2—1)。企业办理通关手册设立后,海关核发加工手册号及手册的登记信息,企业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二、ERP管理系统和BOM表

略。

三、QP系统

略。

 四、海关关于加工贸易报备的基本规范

摘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

第二章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

第十一条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第十二条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3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经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提交齐全、有效的'单证材料,申报设立手册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手册设立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后,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一)涉嫌私运,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四)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五)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第十六条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第十七条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申报内容、提交单证与事实不符的,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手册;

(二)货物已进口的,责令企业将货物退运出境。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下,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并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第十九条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