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3年内完成公车改革制度

一般公务出行保障。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公务出行鼓励利用公共交通服务。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探索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变通定制服务,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公务出行,按照差旅相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需要,调整完善差旅管理办法,做好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和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

湖南2-3年内完成公车改革制度

下乡、近距离出差等公务出行,鼓励公务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保留车辆出行,因公共交通不发达、工作急需等情况确需租赁车辆出行的,要在确保节约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实行,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实际工作情况,确定车辆租赁费用标准,统一纳入改革后支出。

行政执法用车保障。对未纳入执法执勤部门的行政执法用车需求,由省、市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不高于同级11家执法执勤部门执法执勤车辆保留比例,核定一定数量的车辆编制,纳入省、市州、县市区公车主管部门组建跨部门的综合执法车辆平台解决,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保障。市州、县市区综合执法车辆平台可以与公务用车服务管理中心一起,由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考虑、同步建设、统一管理。

特殊任务用车保障。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用车,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急保障预案,报省政府批准。保障车辆原则上不新增。

省直党政机关本级(正厅级单位及人财物独立管理的副厅级单位)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用车与应急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在保证节支率不低于7%的前提下,可按不超过现有一般公务用车数的30%核定本级(不含乡镇)保留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各乡镇在不新增车辆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辆核定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部分版图面积大、交通条件差且人口数量多的乡镇核定保留不得超过3辆。

  二,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标准。

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于11个部门(系统),即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交通(海事)、农业、税务、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管。在全省各级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按省本级不超过原编制数的40%,市州级不超过60%,县市区级及以下不超过70%的标准执行,各级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执法执勤用车改革的具体实施细则,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其他车辆的保留。允许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与部分具有接待职能并设有专门接待机构的单位适当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数量单独核定,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商务车型为主,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有编制、有预算、有设备、不新增”的原则,不突破现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数量,从严从紧核定保留,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逐车审定。

 取消的公务用车如何处置

  资产评估、公开拍卖、统一规范处置

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牵头统一规范处置,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对取消的公务用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在不低于评估价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财政。其中:中央垂管部门车辆处置的收入上缴中央财政,省级党政机关和省垂管部门车辆处置的收入上缴省级财政,各市州、县市区车辆处置的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司勤人员往哪去

竞聘上岗、内部转岗、提前离岗、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多种方式齐头并进

车改单位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确定上岗人员。

对未竞聘上岗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车改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强岗位管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对于本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 35号)有关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对于车改后不再使用的与车改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其他司勤人员,车改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车改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改革后公务出行如何保障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公务出行鼓励利用公共交通服务

省直党政机关本级(正厅级单位及人财物独立管理的副厅级单位)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用车与应急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在保证节支率不低于7%的前提下,可按不超过现有一般公务用车数的30%核定本级(不含乡镇)保留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各乡镇在不新增车辆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辆核定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部分版图面积大、交通条件差且人口数量多的乡镇核定保留不得超过3辆。

  二,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标准

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于11个部门(系统),即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交通(海事)、农业、税务、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管。在全省各级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按省本级不超过原编制数的40%,市州级不超过60%,县市区级及以下不超过70%的标准执行,各级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执法执勤用车改革的具体实施细则,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其他车辆的保留。允许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与部分具有接待职能并设有专门接待机构的单位适当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数量单独核定,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商务车型为主,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有编制、有预算、有设备、不新增”的原则,不突破现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数量,从严从紧核定保留,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逐车审定。

  取消的公务用车如何处置

  资产评估、公开拍卖、统一规范处置

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牵头统一规范处置,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对取消的公务用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在不低于评估价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财政。其中:中央垂管部门车辆处置的收入上缴中央财政,省级党政机关和省垂管部门车辆处置的收入上缴省级财政,各市州、县市区车辆处置的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司勤人员往哪去

竞聘上岗、内部转岗、提前离岗、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多种方式齐头并进

车改单位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确定上岗人员。

对未竞聘上岗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车改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强岗位管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对于本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 35号)有关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对于车改后不再使用的与车改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其他司勤人员,车改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车改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改革后公务出行如何保障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公务出行鼓励利用公共交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