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试题及答案(五)

  一、单项选择题

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试题及答案(五)

1.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企业法人( )。

A.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B.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C.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民事活动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清算法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清算法人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权利能力受到以清算为目的的范围的限制,不能进行清算范围外的民事活动法人的主体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为办理了注销登记,方为消灭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2.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法人超范围经营的行为效力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3.甲公司为张某家装修新房,派丙、丁两人具体施工。房子装修好之后,丙踩在丁的肩上安装灯泡,丙对丁说:"准备好了,你转圈吧。"丁不明所以。丙说:"笨!灯泡是螺旋口的,你不转圈,我怎么能拧上呢?"丁大笑,丙跌落受伤,花去医药费500元。对此损害,应如何承担?( )

A.由张某承担

B.由丁承担

C.由甲公司承担

D.由丙和丁共同承担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法人责任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丙、丁为甲公司工作人员,丙在从事公司交办的工作过程中遭受损害,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故C选项正确

4.南昌建筑安装公司从邻省的安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2000只电源开关,但回来一检测,发现有1/3的质量不合格。经双方协商,安电制造厂同意全部退货。但是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2000只电源开关的退货款,几经催讨都没有结果,于是安装公司以安电设备制造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但此时安电制造厂已经被另一省的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成为其一个生产分厂。原制造厂领导以制造厂已经不存在为由,不归还欠款。而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此债务属原制造厂,与公司业务没有任何关系,也拒绝承担责任。对此债务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安电设备制造厂承担,因为它是合同中违反合同一方

B.由安电设备制造厂领导承担,因为合同是他同意签订的

C.由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因为它承受了原安电设备制造厂的债权债务

D.应该消灭,因为原合同一方已经不存在了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法人合并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安电设备制造厂虽然是与南昌建筑安装公司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且其存在违约事实,因违约而形成的债务本应由安电设备制造厂承担,但安电设备制造厂已经被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兼并,安电设备制造厂的债权债务由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概括承受,故其对南昌建筑安装公司的债务应由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题选项为C

5.甲、乙、丙发起成立一个销售北京鸟巢奥运比赛空气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成立该公司,甲、乙、丙租赁房屋和置办办公设备及雇用人员,为此欠下大量债务。后公司未被批准。对此债务,债权人该怎么办?( )

A.以公司为被告,由公司承担

B.以甲、乙、丙为被告,由他们承担按分责任

C.以甲、乙、丙为被告,由他们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D.以公司和甲、乙、丙为被告.由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公司发起过程中的债务承担问题对于公司发起过程中的债务承担,如果公司成立的,应由成立后的法人为被告并由该成立后的法人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未成立的,则由发起人为被告并由发起人负连带无限责任本题选项为C

  二、多项选择题

6.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入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请问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

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

C.路人E可以要求甲、C以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合同义务及侵权损害法人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题A选项所涉及的损失是法人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的损失,故应由A公司承担本题B选项涉及的责任是由于A公司未尽到合同规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题C选项涉及共同致人损害的问题甲、C、D的行为导致花盆脱落致人损害,构成共同危险,因此,甲、C、D应负连带责任本题D选项所涉及的是履行职务过程中,个人的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是否由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的问题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法人均应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必须是职务行为本身,与职务行为无关的行为,法人不承担责任本书作者认为,对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法人应否承担责任应依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不知具体侵权行为人或具体犯罪人,应由法人承担为宜;如果具体侵权行为人或犯罪人十分确定,且侵害财产仍在或具有清偿能力,应由行为人或犯罪人承担责任为宜故本题中,掌上电脑的损失不应由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妥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