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民事诉讼》考点: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和变通,它既可以弥补法定管辖的不足,又可以解决因管辖问题发生的争议,以便适应司法实践中复杂多变的情况。以下是本站小编带来的详细内容,欢迎参考查看。

2016年司法《民事诉讼》考点:裁定管辖

  一、含义:指依据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管辖

  二、移送管辖

(一)含义: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案件而非管辖权的移送,通常是同级法院间)

(二)条件:

1. 法院已经受理

2. 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

3. 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三)不得移送情况:

1. 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只得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 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管辖恒定,不得移送

3. 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先立案者不得移送

  三、指定管辖

(一)含义: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二)适用情形:

1. 受移送者认为自己无管辖权

2. 有管辖权者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全体法官回避或自然灾害

3.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

(三)解决方法: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转移

(一)含义: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也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二)情形:向上转移和向下转移(规避级别管辖、弱化程序保障、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利益)

(三)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比较

1. 性质不同:前者是管辖权转移,后者是案件转移

2. 作用不同:前者是更好地适应复杂的案件情况,后者是纠正受理案件的错误。

3. 程序不同:前者包括因上级法院的单方决定而转移、因下级法院申请与上级法院同意的双方行为而转移的两种情形,后者则仅表现为单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