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知识及习题

在复习司法考试时,我们一要脚踏实地,二要持之以恒,只有做到了这两点,我们才有可能成功拿下司法考试。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知识及习题,欢迎学习!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知识及习题

  【考点一】一人公司

1.含义:

(1)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全资子公司),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风险防范措施

(1)投资人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计划生育)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绝育手术)

(2)组织机构

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3)强制审计

在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推定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不定项】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12-3-69改)

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B.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股东作出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D.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一人公司。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可以设立一人公司。所以选项A错误。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但是对于一个法人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法律并没有做出限制。所以选项D错误。

  【考点二】股权代持: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实际股东)

(1)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院支持实际出资人。

(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司法部参考答案:有权处分;最高院及民法理论:无权处分)

(3)实际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债权人可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内部纠纷,看股东名册;外部纠纷,看工商登记。名义股东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4)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工商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担责。

  三种法律关系

A.合同: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程序上:实际出资人可依法主张股东资格确权之诉;

B.股东名册:公司——名义股东;

C.工商登记:善意第三人——名义股东。

【例题·单选题】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3-26)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相关规定。假冒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假冒人承担责任,被假冒的善意第三人免责。

【例题·多选题】姜一作为实际出资人投资1000万到北京天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并与胡万订立股份代持协议,让胡万为名义股东。另查明,2013年天达公司盈利10亿元。下列错误的是?( )

A.1000万的投资所获收益应当由姜一与胡万均分

B.如胡万擅自将该股份出质给李四,该质权无效

C.姜一请求胡万将其持有的名义股份过户给自己,应当征得天达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D.姜一提起股东资格确权之诉,应当以胡万为被告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相关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基于股权代持协议解决纠纷;公司与名义股东基于股东名册;外部善意第三人与名义股东基于工商登记;实际出资人可依法提起股东资格确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