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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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要点

  (一)告知

告知义务(识记):

指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统计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证

1.听证程序(领会)

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

听证程序是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程序上的制度保障。

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有权为自己辩解;有权要求听证机关提供证据和处罚依据;有权与执法者进行对质和辩论。

2.启动听证程序的条件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启动听证程序应满足的两个条件:

(1)对单位罚款超过了一定数额。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3.有关听证程序的具体规定。(简单应用)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领会)

1.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

2.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3.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4.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5.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6.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