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保不齐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为了尽可能减小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总归要预先编制应急预案。那么优秀的应急预案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油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油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油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和处置我市辖区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依法、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管道在运行、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等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或者爆炸等事故。

1.4工作原则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强化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发生。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各负其责,有效处置。

(3)备用结合,专兼结合。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业统筹布局规划,组建各类专业和兼职应急队伍,整合多方应急救援力量,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4)科学处置,强化管理。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装备作用,科学处置,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5)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全面、及时、依法、准确发布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5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承担管道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应急救援处置的主体责任。

2风险分析和分级标准

2.1风险分析

石油(包括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包括:

(1)管道本体:管道或者相关附属设施本体失效,发生泄漏、火灾或者爆炸等事故。

(2)人为损害:误操作,施工危害、占压、重载碾压管道,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盗窃管道输送、存储、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以及恐怖袭击等行为,引发管道泄漏、火灾或者爆炸等事故。

(3)自然灾害:地震、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以及洪水等造成管道泄漏、火灾或者爆炸等事故。

2.2分级标准

根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元以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事件: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事件: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事件: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以上有关数值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组织体系

3.1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一旦发生较大及以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Ⅰ级、Ⅱ级、Ⅲ级事件),应当成立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接到报告后,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及成员立即赶赴现场,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和有关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第一时间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快速判定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组织协调全市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实时掌握现场动态信息,做好综合研判及上报的同时,按规定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突发事件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应急结束后按市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和后期处置工作。

3.2市级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置和总结评估,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人员或者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配合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本市石油天然气资源调度及供应安全;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协调、调查和总结评估。

(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做好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协调、调查和总结评估。

(4)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5)市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引导和调控管控。

(6)市经信局: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征购等工作。

(7)市民政局: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人员或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

(8)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级财政做好资金筹集管理工作,保障市级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经费。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事发地地质灾害信息,并制定应对措施。

(1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指导因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制定污染区域防护措施。

(11)市建设局:负责协助和指导受损害或者受威胁的工程建筑、公用设施等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的运输。

(13)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

(14)市市场监管局:参与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15)市气象局:做好事发地气象保障服务,提供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寒潮、低温、道路结冰、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可适当调整成员单位。

3.3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一旦发生一般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Ⅳ级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参照市指挥部架构,视情成立县(市、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市、区)指挥部应当明确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4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应急指挥机构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突发事件第一响应机构,切实做好各项应对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建立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3)做好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做好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配合各级政府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监测预警

4.1预防监测

(1)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对石油天然气管道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灾害的隐患信息,要及时向市级相关部门和所在县(市、区)政府报告。

(2)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体系,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报告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加强信息综合分析与评估,提高相关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敏感时段、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段,应当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强化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

4.2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依次分别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级预警(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件。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二级预警(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预警(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事件。事件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4.3预警发布

县(市、区)发展改革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监测信息的分析情况,做好对事件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的判断和把握,核实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和本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实信息后,向本级政府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由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其中,一级、二级预警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调整和解除;三级预警由市发展改革委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调整和解除;四级预警由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及时向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提供调整预警级别的专业建议。

4.4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者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2)加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实时监控,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及时组织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情况的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4)必要时,向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公众发布相关信息,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指导建议,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准备;

(5)组织对重点部位的防控,限制使用易受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6)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7)根据需要,对有关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附属设施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5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1)一旦发生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报告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或者119指挥中心,也可向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报告;

(2)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在20分钟内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3)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接到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在20分钟内力争15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力争40分钟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

(4)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可能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情况,应当依托与毗邻市的信息通报协调机制,由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向毗邻市应急管理部门通报。

5.2先期处置

(1)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报告后,市政府立即成立市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

①市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视情成立各工作组,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②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及成员赶赴现场,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和有关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③研究决定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④协调全市专业应急队伍、驻嘉部队、武警部队及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

⑤按规定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突发事件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⑥组织开展损害评估;

⑦根据需要,向毗邻市或省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2)接到一般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报告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和有关单位视情成立县(市、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市级单位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快速开展联动处置。

现场指挥部职责包括:

①判定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

②组织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开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态扩大;

③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突发事件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④实时掌握现场动态信息,并进行综合研判及上报。

5.3专业处置

除《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外,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还应当根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特性及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

(1)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泄漏事故。

由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现场实施紧急封闭、封锁,实行交通管制,迅速疏散撤离人群,实施紧急避险,转送受伤人员;

②立即排除现场火种,视风向、风速、水流、地形、地下空间和设施、周边环境以及石油天然气泄漏量、扩散方向等因素,检测并估算警戒、隔离和防备距离,协助开展人员疏散撤离工作;

③配合管道专业救援队伍封堵漏点,清除泄漏的石油天然气,完成损毁管道抢修。

(2)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火灾爆炸事故。

由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现场实施紧急封闭、封锁,实行交通管制,迅速疏散撤离人群,实施紧急避险,转送受伤人员,划定可能受火灾、爆炸影响的区域范围;

②根据原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天然气的不同特性,正确选择扑救路线、方法,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或者次生灾害发生;

③配合管道专业救援队伍抢修损毁的管道,清除现场残余油气。

5.4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经现场检测、评估、鉴定和专家论证,确定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控制的,由省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较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市级指挥部决定;一般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者指挥部决定。

5.5信息发布

(1)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省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2)较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本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市级指挥部审核和发布;

(3)一般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者指挥部审核和发布。

涉及人员伤亡的应当提前报告省级相关部门。

6后期处置

6.1善后工作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及时做好伤员救治、交通恢复、污染物清理等善后工作。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抓紧进行设施设备修复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运行。

6.2保险理赔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快速查勘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6.3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由省级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较大事件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一般事件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与评估。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

7应急保障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人员、交通、治安、医疗、经费、物资、技术等保障,按照《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8预案管理

8.1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不履行本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预案相关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油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和处置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以下简称“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的陆上石油(含原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的管道突发事件,是指管道在运行、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等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

1.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属地为主、多方联动,协同配合、高效处置。

1.5风险分析

石油、天然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可能导致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包括:

(1)管道本体:管道或者相关附属设施本体失效,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

(2)人为损害:误操作,施工危害、占压、重载碾压管道,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或者盗窃管道,盗窃管道输送、存储、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以及恐怖袭击等行为,引发管道泄漏、火灾或爆炸等事故。

(3)自然灾害:地震、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以及洪水等造成管道泄漏、火灾或者爆炸事故。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承担。

2.2工作机构

市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监督各区、各部门和油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督促检查油气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配合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进行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市政府主管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本市跨区油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联合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编制、修订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导油气管道企业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协助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油气管道企业制定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对区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行协调和指导;协调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本市石油或天然气资源调度及供应安全。

2.3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4指挥机构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视情成立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特别重大和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市领导确定,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质量技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上海保监局、上海机场集团、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油气管道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的领导担任。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影响可增减成员,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选定,具体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承担。

2.5专家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等部门组建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相关专家提供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的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成立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

3监测预警

3.1预防监测

油气管道企业要建立健全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对石油天然气管道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灾害的信息,要及时向市相关部门、单位和所在地的区政府报告。

市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要健全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体系,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报告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加强信息的综合分析与评估,提高相关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重大节假日、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段要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强化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等单位,根据监测信息的分析情况,做好对事件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进行预先判断和把握,为下一步采取预防性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本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依次采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表示。

(1)蓝色预警:石油天然气管道本体受到一定损坏或者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发生一定影响的管道泄漏事件。

(2)黄色预警:石油天然气管道本体受到较严重损坏或者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影响的管道泄漏或火灾事件。

(3)橙色预警:石油天然气管道本体受到严重损坏或者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发生严重影响的管道泄漏、火灾事件。

(4)红色预警:石油天然气管道本体受到极其严重损坏或者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发生特别严重影响的管道泄漏、火灾或爆炸事件。

3.3预警发布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油气管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依托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及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3.4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者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2)加强油气管道实时监控,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及时组织对油气管道情况的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4)必要时,向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公众发布警告和劝告,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指导建议。同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准备;

(5)组织对重点部位的防控,限制使用易受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6)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7)根据需要,对有关油气管道及附属设施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3.5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一旦发生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要及时拨打“110”或者“119”报告,也可向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油气管道企业、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4.1.2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油气管道企业、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接报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联动中心。

4.1.3相关部门和单位接报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后,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特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或者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

4.1.4一旦出现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市行政辖区的态势,应当依托与毗邻省市的信息通报协调机制,由市有关部门及时向毗邻省市相关主管部门通报。

4.2分级响应

4.2.1本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当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和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2.2发生一般、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分别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市发展改革委协同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油气管道企业等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救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2.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市政府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本市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实施应急处置。

4.3先期处置

4.3.1根据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油气管道企业和有关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一般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在判定事故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开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态扩大。

4.3.2市应急联动中心要立即指挥调度消防、卫生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救援,实施先期处置,采取必要措施,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联动单位要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地开展联动处置。处置过程中,要实时掌握现场动态信息,并进行综合研判及上报。

4.4专业处置

除《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外,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还应当根据油气管道特性及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

4.4.1油气管道泄漏事故

由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发展改革、环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实施紧急封闭、封锁,实行交通管制,迅速疏散撤离人群,实施紧急避险,转送受伤人员;

(2)立即排除现场火种,视风向、风速、水流、地形、地下空间和设施、周边环境以及油气泄漏量、扩散方向等因素,检测并估算警戒、隔离和防备距离,协助有关区政府开展人员疏散撤离工作;

(3)配合管道专业救援队伍封堵漏点,清除泄漏的石油,完成损毁管道抢修。

4.4.2油气管道火灾爆炸事故

由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发展改革、环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实施紧急封闭、封锁,实行交通管制,迅速疏散撤离人群,实施紧急避险,转送受伤人员,划定可能受火灾、爆炸影响的区域范围;

(2)根据原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天然气的不同特性,正确选择扑救路线、方法,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或者发生次生灾害;

(3)配合管道专业救援队伍抢修损毁的管道,清除现场残余油品。

4.5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经现场检测、评估、鉴定和专家论证,确定事故已经得到控制的,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决定。

4.6信息发布

4.6.1一般或者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6.2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本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市发展改革委提供发布口径,市政府新闻办予以配合。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油气管道企业、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发展改革、交通、公安、卫生计生、民政、环保等部门要及时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治、救济救助、家属安抚、交通恢复、污染物清理等善后工作。油气管道企业要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抓紧进行设施设备修复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油气管道输送功能,保障正常生产生活需要。

5.2保险理赔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灾财产的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快速查勘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3调查与评估

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书面调查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队伍、交通、治安、医疗、经费、物资、技术等保障,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