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3篇[合集]

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能高效地开展,常常需要提前制定一份优秀的方案,方案是计划中内容最为复杂的一种。那么大家知道方案怎么写才规范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实施方案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实施方案3篇[合集]

实施方案 篇1

一、课改“合作社”的工作目标

课改“合作社”总体目标是打造一支既能指导引领,又能实践示范,并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研究型教师团队。

课改“合作社”立足于学生发展和课堂效率,积极开展教育教学实践与改革;鼓励教师批判反思(个体反思),主动参与教研活动(团队反思);在工作中生成问题,自觉进行教育科研实践;最终产生一批在宜宾市乃至四川省有影响的教研科研成果,打造和培育一支研究型团队,在全校的教研和科研活动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并进一步推进学校走优质特色发展之路,深入实施素质教育。

课改“合作社”采用专业团队活动的形式开展工作,以教师间相互合作为方式,以合作共赢为原则,以教师专业发展为目标,着力提升教师的专业化水平;课改“合作社”的根本是学生的发展,以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为导向,以教研科研为载体,以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为依托,以教育教学工作质量提升为重点,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促进学生的发展,教师的发展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二、课改“合作社”的机构设置及成员职责

(一)课改“合作社”的`机构设置

课改“合作社”是根据本校发展需要而设置的。

1、课改“合作社”负责人一般由一名学科骨干教师担任,组员由全校教师自由报名参与,经过课改“合作社”负责人考核通过后成为正式成员。

2、课改“合作社”成员必须具备下述条件(准入条件):(1)主动提升自身专业素质的愿望;(2)喜欢反思,具有一定的批判精神和创新意识;(3)喜欢孩子,喜欢中小学教师职业,在工作中具有问题意识;(4)喜欢探索,愿意参加教研和科研活动,热心教育科研事业;(5)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3、每人一年内只能参加一个“合作社”。

4、每个“合作社”人数不得少于3人,最多不超过5人。

4、“合作社”由教师自愿申请,经学校课改”合作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正式挂牌成立。

(二)课改”合作社”的成员职责

1、负责人职责

全面主持课改“合作社”工作,确定“合作社”发展方向,策划”合作社”目标、工作方案;制订每学年”合作社”课改和科研计划,包括学科课型模式确立、教科研目标、内容、形式、步骤、考核评价等。

(1)负责本“合作社”的组建和发展规划。组建”合作社”团队,制定”合作社”计划,完善”合作社”日常管理制度。

(2)组织开展教研管理及实践活动。在校级以上开设公开课、现场指导、讲座、报告会等,每年人均1次以上;创设各类指导、交流平台,积极参加市、区教育系统和学校组织的相关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开展互动性学习,促进教师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每月不少于2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研讨、实践探索、主题研究等教育教学教研活动。

(3)组织开展科研管理及实践活动。提出邀请专家、学者指导课改”合作社”工作和组织学员外出学习交流的建议;以”合作社”为单位,主持1个微型研究课题;在区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4)实施青年教师成长计划。负责指导“合作社”成员制订自我发展计划;整合“合作社”资源;实施对学员的考核、评估和评价工作,建立”合作社”档案;根据青年教师各自特点,开展教学、科研指导。

(5)建立并维护课改”合作社”博客。利用建立“合作社”博客,搭建课改”合作社”交流平台,有效发挥“合作社”教师的辐射作用。

(6)承担本”合作社”日常管理。负责“合作社”的经费使用和管理;负责总结”合作社”的工作、教研科研经验;提升理论,推广经验,传播新的、先进的教育理念。

2、“合作社”成员的职责

(1)积极参加课改“合作社”组织的相关教研活动和科研活动。

(2)制定个人成长发展目标和具体的实施计划。

(3)每人每学年至少阅读一本教育理论专著,撰写学习心得不少于5000字。

实施方案 篇2

广播操是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保证学生每日在校活动时间的重要内容。学校为了进一步提高广播操的做操质量,增进学生身体健康,决定举行一至六年级学生广播操比赛,有关事项如下:

 一、比赛时间和地点:4月10号在本校大操场举行。

二、参加的'班级及要求:

1~6年级各班;各班参赛时,如无特殊情况,应全部参加,如有人不参加比赛,应向学校说明情况,但最多不得超过2名。

三、比赛方法:

比赛出场顺序按抽签顺序进行。

四、录取名次:

按低年级组、中年级组、高年级组三个组别分别评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三等奖二名。

附:评分要求

进出场20分(低年级组可无进出场内容)

1、进出场集队做到静、快、齐;

2、精神饱满,朝气蓬勃;

3、步伐整齐而有节奏。

站队:8分

1、纵队一条线;

2、横队一条线。

动作72分:每节9分

1、动作整齐;

2、动作正确有力;

3、动作到位;

4、动作协调、合拍。

总评:动作正确协调,有儿童气息,有美感,整体效果好。

实施方案 篇3

一、目的

为了确保廉租住房租赁与补贴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和有序地进行,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的所有在职员工。 三、申请对象与条件:

在本公司工作满半年(含)以上的在职员工,且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人员或家庭,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1)公租房适用于除芜湖市(不含四县一市)的所有在职已婚员工(通用性条件); 2)在司连续工作满半年及以上骨干员工;

3)在芜湖尚未购房或已购房尚未拿房者(拿房后半年内办理公租房退房手续); 4)一线员工、技术人员、人才引进优先的原则; 四、公租房政策

1、公租房房间面积与租金以高新区公布的面积与租金为准; 1)公租房面积:60 m2二居一厅一卫; 2)公租房租金:7元/ m2; 2、公租房硬件设施配备:

3、公租房租金与保证金政策

1)对符合条件且公司审核通过的人员或家庭,公租房租金由承租人与公司各承担50%(即¥3.5元/ m2),保证金为1000元;

2)对不符合条件的的人员或家庭,公租房租金由承租人100%(即¥7元/ m2)承担,保证金为1000元;

4、其他:水、电、汽费、宽带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理;

五、申请与审核程序

公租房租赁与补贴采取常态化申请、集中审核、统一发放,即申请人在每个工作日均可提出申请,各事业部、部门按月进行初审合格后提交企管部,企管部每月组织一次审核确定具体的申请人员情况。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凭身份证,至所在部门领取《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如实填写后,提交至所在部门进行初审。

户籍和家庭成员情况的相关材料: 1)

申请人员户籍证明:户口本与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房产证明:以芜湖市房产局出具的房产证明为准(夫妻双方),其针对于已购房

尚未

拿到房产的需提供

二)审核公式

1、各部门将初审合格的人员相关资料报送企管部,由企管部组织进行终审,符合申请要求的员工,由企管部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及时将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办理公租房入住手续;公示后未通过,并经证实申报材料存在不真实或伪造材料者,将免除其公租房申请权利。

2、原则上要求每个月对申请资料进行一次审核和公示,各部门、事业部每月20日前报送公租房申请资料,企管部每月25日前组织终审,并公示结果。

六、公租房入住手续办理

1、公租房入住手续办理时间为每月1-5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公租房入住手续; 2、经公示通过后的申请人,由企管部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1)签订协议需提供材料:居住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两寸免冠近照2张; 2)《公租房租赁与补贴协议》、《公租房入住须知》、《房屋内设施损坏赔偿表》等; 3)房屋租赁保证金¥1000元,入住前一次性缴纳,保证金不作为房租抵扣款。 3、以上手续完成后,由企管部组织承租人至现场登记发放钥匙,并对房间内设施的完好程度予以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4、房租缴纳与补贴发放:对取得公租房租赁与补贴资格的员工,由企管部组织财务部等相关人员核算租金与补贴,租金与补贴(3.5元/平*面积)于当月工资中扣除。

七、监督管理

1、申请员工应如实提供申请公租房的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条件,骗取公租房与补贴的员工,一经发现并证实者,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依法追究责任。

2、所有入住人员必须遵守《公租房入住须知》、《房屋内设施损坏赔偿表》并服从物业及公司的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住房用途、不得随意更改房屋结构、不得转租、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

3、所有公租房试住期合同为半年,试住期合格的签订周期为一年,租赁期满后,由企管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重新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实施调整;

4、所有享受公租房人员,离职(含辞职、辞职与自动离职)后必须于7日内无条件搬出公租房并办理退房手续,自离职日起租金按照7元/ m2收取,承租人员离职后应在7日内至企管部办理退房手续并结算租金、保证金等各项费用,预期未至企管部办理退房手续及未搬出房间者,我公司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进行强制驱逐,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5、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管部收回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同时视情追究其法律责任: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4)利用公租房之便,从事违法行为(如 “黄”、“赌”、“毒”、“传销”)的;

6、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公租房未按规定及相关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本办法由企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