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通用5篇)

在平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保不齐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为了尽可能减小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总不可避免地需要事先编制应急预案。我们应该怎么编制应急预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通用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通用5篇)

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一、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与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安全生产事故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

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德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

2、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协调机构为公司应急救援办公室,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

3、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公司救援组、事故单位的应急救援队和社会力量。

二、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救援力量参与处置;搜集掌握现场情况,确定总体作战决策和行动方案,下达作战指令;根据灾难变化,做出局部停水、停电、停气、设定警戒范围、封闭道路以及人员疏散撤离等重大决定;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清理;根据需要封闭现场,组织专人负责事故原因调查、核定事故灾难损失。

三、应急救援办公室管理职责

1、承担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公司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编制和管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车间和部门应急救援机构管理工作。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指导各车间和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5、协调与相关部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

6、承担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救援组职责

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八个应急救援组,分别由公司各部室人员组成,应急管理职责为:

1、通讯联络组:由行政事业部成员组成,行政事业部部长任组长,负责与报警台联络及时协调其他相关单位,并通知各应急救援组赶赴现场,按照责任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2、现场处理组:由人力资源部、信息工程部成员组成,人力资源部部长任组长,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分工负责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3、抢险救援组:生产准备部及下属生产准备车间、物流部、市场管理部成员组成,生产准备部部长任组长,负责协调事发单位的现场救援,协助消防人员划定警戒区,消除危险源,抢救伤员,疏散财产;有权决定使用各种水源和消除器材,限制用火用电,直至停止使用。

4、警戒保卫组:由保安部和质量保证部成员组成,保安部部长任组长,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疏导道路交通、组织危险区域人员撤离。

5、医疗救援组:由后勤服务公司成员组成,后勤服务公司经理任组长,负责设立现场救护点,对受伤、中毒人员进行抢救,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6、后勤保障组:生产制造部及下属各车间、采购部、铸造生产制造部及下属各部门负责协调抢险人员的物资保障,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协调处理伤员救护工作。

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规范应急管理,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避免事故扩大和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采石厂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塌方,人员轻微受伤等一般事故,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需报当地政府和上及主管部门。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本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厂内任何人员均要服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不得阻拦和拒绝应急救援指挥部调用的任何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3、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主管部门和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本预案内应急救援组,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做到人员、分工和任务三确定,组成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数量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器械、药品和资金等,定期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和演练,做到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有力。

2、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分析

2.1生产经营单位概况、采石厂位于xxxx,现有员工12人,有一座品质优良的建材石矿山,可开采储量达到9万吨。应急设备有铲车2台、钻机1台、小车1台、运矿车3台、铁锹10把。需要设备可以随时联系。

2.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矿山生产过程存在火灾、爆炸、自然灾害、设备伤害、人员中毒、窒息等

3、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3.1组织体系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长:(厂长)

副指挥长:(副厂长)

成 员: 本厂成立事故预防委员会,由厂长、安全厂长及各部门班长组成,日常工作由安全办兼管。发生重大事故时,以事故预防委员会为基础,即厂长任总指挥,安全厂长为副总指挥,负责本厂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指挥部设在办公室。

应急专业小组

事故救援组:安全保卫组: 物资保障组: 发生事故时各部门第一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抢险、抢修的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危险源监控

4.1.1 监控方式危险源的监控,由各本厂安全员负责进行,监控方式要坚持技术监控为主,人工监控为辅的原则。全天候掌握和控制危险源,保证危险源的安全稳定运行;对不具备技术监控手段和措施的危险源,以人工监控方式,定期检查确认,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和隐患。

4.1.2监控方法具有危险源的部位,要根据危险源的特征确定主要监控的方法、参数、指标,危险源全部登记建档,定期监测、检查和评估,并如实做好记录。

4.1.3 预防措施危险源有日常的检查制度。根据危险源的风险特性采取相应的组织和技术措施,明确岗位及管理人员在出现异常情况时的反馈、报告和处置方案,有效控制危险源的触发因素扩大因素。

4.2预警行动

4.2.1预警的条件各施工小组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分级并确定预警和响应的条件、程序,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根据其严重程度逐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2.2预警的方式采石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后,要立即启动本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2.3预警的方法应急救援小组接到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指令后,要立即按既定方案采取应对行动,有效遏止事故,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当本石厂的应急救援资源无法满足救援需要时,或事故有可能涉及到外厂的人员、设施的安全,应请求应急升级,启动上一级预案,依此类推,直至启动政府预案。

4.3信息报告与处置

4.3.1信息报告与通知

(一)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施工小组要立即启动本厂现场处置预案实施自救,同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事故现状、抢险情况及事故发展预测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人员伤亡情况和事故损失,在报告应急救援总指挥、启动本预案的同时,请求启动政府应急救援预案。

(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救援处置小组立即进入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安全员应及时向应急救援总指挥(厂长)和副总指挥(安全副厂长)报告,同时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全体成员及办公室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或现场临时指挥部地点,组成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及各专业救援组组织展开抢险救援工作。

4.3.2 信息上报根据事故中伤亡人员人数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应急救援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向当地政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别、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和采取控制措施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报告。

4.3.3信息传递采石厂办公室负责指挥部、专业应急救援组、事故现场临时指挥部、专家组以及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

5、应急响应

5.1 事故的分级 I级:矿山部不能处理的事故如:大的火灾、水灾、地质灾害、大的伤亡事故II级:矿山部自己能处理的事故如:一般性火灾、较小的塌方等地质灾害,受伤事故III级:采矿班组能自行处理的事故,不需启动预案。

5.2 报警程序 执行SP-09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发现→逐级上报→指挥(或指挥机构)→启动预案

(1)报警 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立即上报,根据事故情况、严重程度采取响应的措施和预案。注意:事故无论大、小都得逐级上报厂办负责向县、乡有关职能部门汇报

(2)指挥与控制 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地质灾害、水灾、设备事故、及其他重大伤、亡事故最早发现者:应很熟悉部门或岗位上的情况。如果你认为事故可以控制,并能保证人身安全,你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工作,并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工作。如果认为不可能控制,可立即撤离现场并向组长、副厂长报告,不要采取不必要的冒险措施组长或副厂长接到报警后,应迅速下达按应急救援预案处置的指令,通知指挥部成员及预案有关人员迅速赶往事故现场

(3)到达事故现场后,首先查明现场有无伤害人员,以最快速度将伤者脱离现场,严重者尽快送医院抢救

(4)指挥部成员到达事故现场后,根据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如事故扩大时,安全办迅速向公安机关(消防支队、治安支队)、县安监局、卫生疾病防控中心报告事故情况并请求支援

(5)事故扩散危及到厂内外人员安全时,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协助友邻单位、厂区外过往行人向安全地带疏散

(6)医疗人员到达现场,应立即救护伤员,对伤员进行清洗包扎或输氧急救,重伤员及时送往医院抢救

(7)抢险抢修队到达现场后,根据指挥部下达的抢修指令,迅速进行抢修设备,控制事故以防事故扩大。

(8)当事故得到控制,由县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落实防范措施。

6 信息发布

6.1 信息发布的部门 上报后由县政府负责发布事故信息和有关事故抢险救援的宣传报导。

6.2 应急信息发布原则 在信息发布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报道事故发生、发展的过程。

7 后期处置

7.1 现场监测和恢复 应急救援过程中和结束后,由专业应急救援组和本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的安全、环境污染进行检测、评估,发现异常,及时报告指挥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出现新的安全和环境污染因子时,需要制订和采取防护措施,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应急救援结束后,对于被事故损坏的建筑物和设施、装备需委托专业部门进行检测评估,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进行恢复或生产。恢复方案由本厂提出,报县有关部门审核,消除事故及其救援过程留下的隐患,防止事故“死灰复燃”。

7.2 善后及赔偿 善后处理由厂长和副厂长负责接待、安抚伤亡人员家属,依法进行善后处理赔偿。并向保险公司办理事故损失认定、核准和赔偿事宜。

7.3 应急能力评估和应急预案修订 由厂长或副厂长召开内部事故分析会,查清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处理意见,制定相应安全防范整改措施,并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专业应急救援组负责对应急预案演练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评审,对应急预案的符合、有效、适用性进行评估和总结,找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报县有关部门申请修订

8 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8.1.1通信联系 通讯保障组可在接到事故指令15分钟内提供扩音用具或对讲机交付指挥部使用,30分钟内提供应急救援指挥部所需电话号码

8.1.2 信息保障 石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研究和追踪国家以及各级政府应急救援最新信息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厂内、外部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的交流与协作。

8.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对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组织机构,对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体防护设备,定期进行相关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其应急救援能力。应急队伍在展开应急行动时必须佩带标志身份的应急臂章。

8.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应急物资和装备由厂办负责购买和储备。 石厂要储备足够数量的应急人员和设施的专用标识,以备应急使用。展开应急行动前,对投入使用应急装备要粘贴应急标识,确保应急装备运输和转移环节顺畅;应急人员和设备、设施的标识由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设计样式,各专业应急救援组自行印制和管理。

8.4 经费保障 各小组做出应急费用预算,确保应急救援消耗和应急处置支出。

8.5 其他保障 安全员负责对事故区域实施警戒、保证交通畅通。 一旦发生事故,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由副厂长和安全员负责按照要求疏散区域内非应急救援人员,并实施区域管制。 厂办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对事故中受伤人员实施抢救治疗工作,确保救护及时。

9 培训与演练

9.1 培训 为保证本石厂应急救援体系的规范有效运作,安全副厂长负责对综合应急预案中相关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应急业务知识培训,并组织考试;安全员负责对本厂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应急相关知识培训。

9.2 演练 厂办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对演练过程、效果、经验和存在问题等做好记录、总结和评估,并对各级应急救援预案做出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10 奖惩

10.1 奖励 对在事故应急管理、处置、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小组和个人,由厂办给予表扬、奖励。

10.2 处罚 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存在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治理措施、违反本预案的规定,发生或扩大安全事故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由厂办或报县政府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1 附则

11.1 术语和定义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定义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11.2 应急预案备案 本预案发布后报确山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确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1.3 维护和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及工艺设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不适用的缺陷时,由厂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及时组织修订,每年对预案进行一次评审,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并经厂长签署发布实施。

11.4 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厂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与解释,并监督执行。

11.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事故灾难应急预案3

为积极应对雨雪天气,切实做好辖区防雪灾工作,保障道路通行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胜利路街道防雪灾工作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上级防雪灾通知,为应对我市大范围降雪降温天气,全面加强辖区道路防雪灾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雪天对道路交通的影响,确保道路畅通,全力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成立胜利路街道应对雨雪天气领导小组,主任担任组长,纪工委书记、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办公室主任、社居委书记为成员。在区政府的领导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街道的防雪灾工作。

三、雪前准备工作

1、成立防雪灾应急小分队。应急小分队以组织一定数量人员,以清扫积雪为主并及时处置扫雪工作突发问题。

2、扫雪铲冰工具准备到位。街道准备了充足的扫帚,预备了至少50把铁锹等铲冰工具。

3、认真辖区危旧房进行排查。街道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危旧房、车棚等进行认真的排查,在排查中,对部分危旧房、车棚进行登记,防止因积雪损坏房屋设施,危及人身安全。

四、保障措施

1、当出现雪情后,要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快速响应,积极投入防雪灾工作。

2、遇有雪量较大时,迅速集中人员,调集扫雪力量,以保证积雪能迅速清除。

3、街道机关、社居委所有工作人员保持通讯畅通,夜间安排一定数量的人员值班,出现雪情,立即进行清扫。

4、市容执法大队负责督促各驻地单位、企业门前三包地域的扫雪工作。

5、扫雪工具配备到位,工具摆放在显见易取的位置,便于取用。

事故灾难应急预案4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事故灾难性事件,主要指校园内发生的火灾、校舍等房屋倒塌等各类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

第二条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高校实际情况,将事故灾难按严重程度,从低至高分为四级:

(一)一般事件(Ⅳ级):对师生员工个体造成了损害,对高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故灾害。

(二)较大事件(Ⅲ级):对高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高校的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三)重大事件(Ⅱ级):高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高校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四)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高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高校的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第三条应急处置

一、火灾事故处理办法

(一)校园突发火灾事故,保卫部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报告“突发事故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接到警情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工作,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安消防119指挥中心报警。

(二)立即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和相关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扑灭早期起火。采取诸如切断电源、气源,抢救危险品等紧急安全措施,避免继发性危害和次生灾害。

(三)拨打"119"报警时,要讲清部位、着火现场情况,现场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时,要着重说明。报警后要派保安人员引导消防、公安人员进入现场。发现火情者和保卫科负责人在消防队员到现场后,主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消防队员组织救人和灭火抢险工作。

(四)校医务所医师立即到现场抢救伤病员并指导、妥善安置。必要时拨打120请求就近医疗机构援助。

(五)校保卫科组织安保人员立即封锁现场各通道,加强警卫和巡逻,维护秩序,指挥引导人员疏散。转移重要财物,确保人员、财产的安全。

(六)后勤电工班管控好供电、供水需要,以及电梯;仓库、车队及时跟进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口部门负责清点人员,事故中受伤人员要及时抢救。

(七)疏散出来的物资应派人看护。凡是易燃、易爆、剧毒性物品,均应谨慎处置,切实保证安全。

(八)信息联络与院办应立即通过各种方式发布公告,提醒师生员工不要接近事故现场。同时控制好校内舆论,并做好舆论引导。

(九)解决好受灾人员的安居问题。

(十)事故处理后,突发事故领导小组应及时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检查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必要时可请公安部门介入。

二、校舍、房屋、围墙、厕所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一)发生校舍、房屋、围墙、厕所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第一时间赶赴一线,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向巿教委、区政府、属地公安、消防、武警等部门报告,请求援助。

(二)迅速采取诸如切断煤气、电源等有效措施,并密切关注连带建筑物的安全状况,消除继发性危险。

(三)及时组织解救受困人员,抢救受伤人员。

三、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处理办法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及时排查拥挤踩踏事故隐患,坚决避免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二)楼梯间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后,保卫部门要迅速开展现场疏导和救护工作,情况严重的要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请求援助。

(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有关院系的负责同志,在第一时间亲临第一线指挥,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势,制止拥挤,做好人员疏导疏散工作。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人工呼吸、止血等应急抢救处置,尽快将伤病员送往医院抢救,妥善安置伤病员,必要时请求政府支援帮助。

(四)迅速通知受伤人员亲属,及时向师生和亲属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师生和亲属情绪稳定。

四、校园爆炸事故处理办法

(一)校园发生爆炸事故后,突发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在向上级部门报告的同时,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二)后勤保卫部门要在爆炸现场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疏散人员,控制好现场的治安事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检查并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好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如果发现肇事者或直接责任者,应立即釆取有效控制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四)认真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搜寻物证、排除险情和继发性爆炸等工作。

五、校园恶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一)校园发生恶性交通事故,遇有学生、教工死亡、受伤等情况,突发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立即向公安交警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二)保护好事故现场,有效控制肇事人,寻找证人。

(三)后勤保卫部门要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及时查明事故情况。涉及外籍师生的,要尽快按规定报告各级外事部门。

六、大型群体活动的公共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一)校园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文体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专项安全保卫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突发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领导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抢救,遇有学生、教工死亡、受伤等情况,立即组织校医进行伤病员抢救工作。

(三)活动组织者和安全工作负责人要稳定现场秩序,根据室内、室外不同情况组织师生有序疏散逃生,担负起保护学生生命安全的责任,尽力避免继发性灾害。

(四)突发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领导要亲临一线,靠前指挥,组织疏导、抢救伤病员,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和政府其它有关部门报告,积极争取支援帮助,并向教育主管部门拫告。

七、外出组织实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一)学院应针对外出组织实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配备必要的应急工具和设施。

(二)各组织外出实习、参观、考察等活动部门或单位应配备完善的通讯工具,外出团队出发前应给所在部门的领导留下可靠应急的联系方式,做好与所在部门的始终保持定期、定时通信联络工作,并定期清点人员,及时沟通信息。

(三)事故发生时,外出团队应及时向学院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所在院系报告,同时积极开展必要的呼救和自救工作。

(四)学院领导要高度重视,首先判断事件的性质,权衡事件的轻重,统一认识,统一指挥,协调好学院和事故一线的处置工作,积极开展救助工作。

(五)根据事故发展态势,积极争取事故发生地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

八、后勤安全保障事件的处理办法

(一)后勤各部门要做好食堂、学生宿舍、教室等重点场所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和通讯保障部门的突发事故预防工作,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对重点场所和关键部位要加强检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各种服务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一旦发生大规模漏水、大范围停电、燃气泄漏、爆炸等恶性后勤保障事故时,后勤有关部门应立即将情况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事故处理或救援工作,进行抢修和抢救,控制事态,必要时请求政府有关专业部门援助,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

(三)食堂、餐厅、饮食供应部门以及蓄水池等二次供水部位必须有完备的安全保护设施,一旦发生污染事件要立即停止使用,做好现场保护,并联系政府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疫、化验和排污处理。

(四)对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校医工作人员到现场待命。发现煤气泄漏,应果断关掉明火和总气闽,并打开门窗通风。

(五)对可能或已经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保卫部门应立即封锁事故现场,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六)信息联络与院办立即通过各种方式发布公告,提醒师生员工注意安全,不要接近事故现场,对大面积停电等不会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也要及时发布告示安抚人心。

(七)事故处理后,要尽快调査事故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对事故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九、校园周边突发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一)领导小组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演化和扩大。

(二)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安抚师生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第四条突发事故处理中的有关注意事项

(一)发生灾难事故,领导小组要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安抚师生员工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二)本着外事无小事的原则,凡是在事故灾难中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应及时向政府外事部门报告。

(三)凡是发生人员伤亡的,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积极抢救伤病员,减少人员伤亡。

(四)所有灾难事故发生后,领导小组都要考虑预防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对于继发性伤害问题,都要妥善处置,不要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演化。

(五)凡是需要对建筑物等采取断水、断电等应急处理措施的,要认真权衡利弊,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受灾受困人员照明、饮水需要和因为跑水漏电可能引发继发性灾害的矛盾。

第五条善后与恢复

一、一旦直接的应急任务和生命救护活动结束,应立即设立善后处理中心,工作重点也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院正常秩序。

(一)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故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或赔偿,院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有各种保险的伤亡人员要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二)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信息发布制度,并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三)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四)事故处理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作好事故案件侦破调查工作。

(五)事故处理完毕,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引以为鉴。对因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事件结束后,应加强有关预防措施。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加强校内安全保卫和各项设施的安全检查,杜绝安全隐患。对学校危房及其改造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控。关注校园周边安全状况,及时向政府反映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加强学生日常防灾、避灾知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事故灾难应急预案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省级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国务院安委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中央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标准见1.3)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卫生部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国务院办公厅协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 信息发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 物资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国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大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国际沟通与协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国际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国际救援活动,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