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填写规范

为便于各开发企业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保证网上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规范》发布如下: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填写规范

一、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买卖双方签订电子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系统自动生成的10位阿拉伯数字。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

(一)出卖人

1、出卖人一栏中应输入开发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全称、注册地址及营业执照注册号,相关内容请参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号请参照辽宁省建设厅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的输入文本“暂定资质”。

3、出卖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为必填项,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均为选填项。

(二)出卖方委托代理人

如开发企业委托自然人代表法定代表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法人委托代理书的须填写。法人委托代理书中的.原件须在预告登记部档案中存档。其中委托代理人的邮政编码为选填项,其余为必填项。

(三)委托代理机构

委托代理机构为选填项。

(四)买受人

买受人为自然人的必须填写:姓名、性别、国籍、证件名称、共有方式、联系电话。

如有其他买受人,也应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及与主买受人关系。买受人为未成年人的,需填写监护人信息及关系,监护人分为法定监护人及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指定监护人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公证书。

一些买受人名称特殊,在字库中无法打印,可预先空出字段,打印合同后,手工填写,加盖开发企业公章或合同章。

证件名称是个人的,选择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是单位的,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两人以上(含两人)购房时,使用“×××/×××/等”的形式来填写;如多于四人,系统将自动用“×××等几人”的形式表现,同时系统将自动把其他买受人的信息记录到附件五(共有购买房屋协议)中;对于共同共有的,不需要输入持有份额;对于按份共有的,对买受人人数、持有份额不做要求;外籍人士必须持护照做翻译公证并将翻译成中文后的姓名输入合同,合同备案后应到具有涉外公证职能的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

取得土地的方式分为出让和划拨,地块的位置请参照国有土地证,编号参照沈阳市土地交易中心为地块的编号,多个编号的可以用表示土地面积、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均参照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开发企业,土地使用年限的截止日期可以为空);商品房项目名由开发企业自行拟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及施工许可证号均为必填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填写。预售商品房的批准机关为沈阳市房产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必填项。

用途、结构、层高、地上地下层数均为必填项,阳台信息为“封闭式”或“非封闭式”,阳台另有说明的可以在合同补充协议中体现。可以1和4、2和4、3和4连选;计价单位将自动设为人民币,允许签订单价为小数点后2位,手工输入4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