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料提升机租赁合同

承租方简称(甲方):

建筑物料提升机租赁合同

出租房简称(乙方):珠海市金湾区胜和建筑机械经营部

为了保证工程顺利施工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双方的利益和双方应尽的责任,经双方共同协商订下以下合同条款。

一、租期: 4 个月起,工地完工未满 4 个月算 4 个月,超过时间按天计算租金,机械安装调试并经安监站检测验收合格后甲方预付三台提升机押金贰万元整。报装、报验,挂靠公司费5450元/台,报拆费、挂靠公司费1500元/台。安装人工费50元/米,拆除人工费40元/米,超过30米,二次加节补600元/次/台。

二、机械所需的高度、数量及租金:高度为 30m以内2台、36m 1台 ,数量 叁台。月租贰仟元/台/月。每满一个月支付当月租金,(月租含在押金内扣付)以此类推,直到完工付清租金为止。

三、租赁设备及服务范围如下:

1、乙方提供设备、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每台提升机配架体、附件、卷扬机、钢丝绳、井架附墙件、自动电挖箱,可视监控等附件。

2、服务范围:乙方负责设备、安装和拆卸(连墙装卸报检),按相关规定办理完整的手续和安装、拆除及中途利用的所有资料。

四、提升机基座装模与浇捣砼由甲方负责完成。

五、租金起租计算:租金由安装人员安装好当天并由甲方提供电缆接入卷扬机调试合格后开始计算租金,易损件的材料(1、天伦2、钢丝绳卷筒3、电路板4、交流接触器5、轴承6、轴心7、钢丝绳)由甲方购买,完工结清租金及押金后终止合同,双方签字为准。

六、甲方负责有证的操作人员的工资和操作过程中的安全及其他意外伤害。

七、乙方提升机安装与调试好后,移交给甲方看管。如因工地操作不当或第三方的损坏,由甲方赔偿给乙方。

八、提升机高度为30-36米,提升机总值人民币 / 元/台。

九、楼层门、安全防护的.材料及人工费由甲方负责。

十、因乙方提升机与所有配件自身问题乙方负责维护,如果因工地操作不当或第三方的损坏,由甲方赔偿给乙方。

十一、乙方把提升机运到甲方指定现场后,所到达的提升机材料不得超过机座的十米,如超过十米以外的由甲方派人搬到十米以内。乙方不承担不可抗拒的风险,六级台风和六级台风以上及视野不清晰禁止开机。

十二、如乙方机械资料证件交给甲方(或委托安装公司)在安监站已报好安装手续,因甲方原因2个月内未安装的,租金按本合同的第一项执行,计算4个月租金和报装费由甲方承担。

十三、提升机的材料和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只有在本工地的使用权,在任何条件下,甲方不得转让和抵押乙方的提升机材料及其产权。

十四、本合同条款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后附的资料、证件、价格表及整套提升机所含有的材料等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一样均具有同等的效力。

十五、违约处理: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地法院依法起诉。

以上合同条款经双方签字后当日生效,提升机材料完整退还完毕所有款双方结清后自动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电 话:电 话:

承租单位:出租单位:

机械经营部

日 期: 年 月日 日 期: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