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湾水电站南涧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小湾水电站南涧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小湾水电站工程建设南涧县移民安置工作,妥善安置移民,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意见》、《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云南省澜沧江小湾水电站招标设计阶段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报告(南涧分册)》、《小湾水电站招标设计阶段施工占地处理南涧县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审定本)》和《大理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湾水电站工程建设南涧县移民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移民是指南涧县辖区内小湾水电站施工区、全淹区、失稳区和淹地影响区内经规划需搬迁或生产安置的人口。

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认真落实相关的移民政策,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移民。

第四条 移民安置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遵循科学的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乡镇为实施主体,相关部门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移民安置工作,包括开展实物指标调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编制及实施移民后期扶持等工作。

第七条 移民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移民安置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县级移民机构负责全县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移民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协调各乡镇、各部门配合规划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三)组织实施移民安置规划和计划,负责组织、分解、细化移民安置任务和后期扶持项目。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管理、核拨、使用移民资金。

(五)协调好与项目业主的关系,做好移民来信来访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维护好库区和安置区的社会稳定。

(六)负责移民安置的业务培训工作,协调做好移民的相关科技培训工作。

(七)指导、督促乡镇开展移民安置工作,协调县级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移民安置相关工作,做好移民项目实施情况的自查自验工作。

(八)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要建立健全移民机构,负责抓好辖区内移民安置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国家的有关移民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移民的政治思想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

(二)配合规划设计单位和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移民安置及后期扶持工作。

(四)组织完成移民跨县安置任务。

(五)公示移民补偿方案,充分听取移民群众意见,依法办事,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十条 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其职能履行好支持、服务移民工作的相应职责。

第三章 移民身份的界定

第十一条 确认移民身份是落实移民去向,实施移民搬迁和后期扶持的重要基础;是妥善安置移民,强化移民管理,实施移民后期扶持的重要前提;是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重要保证。

第十二条 移民身份界定工作,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县级移民机构将移民人口数量指标下达给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将移民人口以户为单位、按界定身份之日的现有人口量化到户到人。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移民人口量化到户到人,要以征占耕地(水田、旱地)量多少为主要依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水线下淹没耕地的农户。村民小组应按村民自治议事规则召开会议确定移民人口。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分解量化移民人口数量不得突破县移民机构下达的数量指标。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可界定为移民人口:

(一)涉及小湾水电站建设征占拆迁淹没村组的农业人口。

(二)涉及小湾水电站建设拆迁企业单位非农业人口。

(三)小湾水电站建设涉及村组中的以下人员:

1.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三期以下士官;

2.在校大中专学生

3.农业户口的合同制工人;

4.劳教、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5.合法出生、婚迁(含离婚和随迁)、收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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