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交通补贴办法

一、为规范管理职工交通补贴发放行为,有效控制厂交通费开支情况,现结合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公务交通补贴办法

二、发放范围:厂在册在岗职工,退养返聘人员;

三、发放标准:部 长 级:200元/人.月

副部长级:180元/人.月

主 管 级:150元/人.月

一般员工(包括原享受副主管待遇的人员):100元/人.月

四、相关规定:

(一)凡在考勤月内休各种假(病、事、探亲、年休、婚丧、产假、育儿假等)未上班者,均按缺勤天数扣发交通补贴。

(二)厂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按职工实际出勤天数统计造表,并附西安市内公共交通类发票,于每月1日至5日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由财务部统一发放。

(三)职工报销交通补贴应以部门为单位,所在部门收集各自职工交通票据,按规定形式一并粘贴装订签字,统一报销;无公共交通类发票的,其补贴不予报销。

(四)对已享受车补的厂领导班子成员,不同时发放职工交通补贴;对厂主管级人员从工资总额中列支的交通补贴予以取消,对其市内公务按公共交通票据实行实报实销。

(五)职工报销公务交通补贴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厂财务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支付,不再列入工资总额。

(六)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

五、本办法由厂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从 年 月 日起正式执行。

公务交通补贴办法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辆补助及市内公务交通费管理,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建材投资公司《车辆补助及市内公务交通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

第三条 根据建材投资公司相关标准和要求调整情况,公司及时对本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 车辆补助

第四条 车辆补助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自行驾车公务出行所发生交通费用的补助。

第五条 车辆补助实行总额标准控制,按照集团公司车改明确的企业车补类别C类,报销标准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别2500元/月、2000元/月、1500元/月。

第六条 特殊情况企业总经理不能自行驾车的,经集团公司批准可由企业配备司机,但车补标准相应扣减1000元/月。无私人车辆的各级管理人员不予以报销车辆补助。

第三章 市内公务交通费

第七条 市内公务交通费是指公司一般管理人员在企业所在地市区内公务出行所发生的交通费用。

第八条 市内公务交通费实行部门定额制,公司以工作实际需要为依据,本着勤俭经营的原则,制定本部门公务交通费定额标准(详见附件1)。

第九条 市内公务交通费报销凭据为公交车票、出租车票或加油发票。

第四章 审批报销管理

第十条 车辆补助报销按各级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市内公务交通费报销应根据公务出行记录。公司综合部须建立《市内公务出行登记表》(详见附件2),按规定详细登记外出人员、时间、事由、路程、费用等信息。根据出行记录,按财务审

批流程,在定额范围内报销。

第五章 企业自查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综合部每月对本企业车辆补助和市内公务交通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改正,自查范围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车辆补助报销金额、范围是否符合集团公司规定的车补标准;

(三)市内公务交通费报销是否依据出行记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接受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审计部对本企业车辆补助和市内公务交通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企业无车补审批制度或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公务出行记录不全或伪造记录的`;

(三)虚报冒领车补费的;

(四)擅自扩大车补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车补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公司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给予警告、记过、保留职务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报建材投资公司、集团公司审批后,向集团财务资产部和审计部报备后执行。

第十六条 享受车补人员和报销公务交通费人员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驾车安全,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事故和违章的费用,全部由车主自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