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抵押承诺书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登记处:

解除抵押承诺书

为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两局制定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解除抵押承诺书

鉴于a作为 公司的员工,考虑到承诺人及其公司的困难,于 年 月 日将由a(以下a称抵押人)共有的住房壹套(房屋坐落于d市e小区a栋e2号,即抵押物)作为 向 银行借款的抵押物。现a即将离开公司,承诺人为保证抵押物的安全性,特向抵押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承诺在2015年4月26日前将解除房屋抵押的手续办理完毕,注销房屋抵押。如本人未能按承诺的`时间办理完毕,抵押人可通过下列方式向本人主张权利:

1、本人认可抵押房屋价值为玖拾叁万元整(小写:930,000.00元)。如本人未能按本承诺的时间办理完毕,每逾期一天,则按房屋价值以每日万分之四的比例向抵押人支付违约金。如逾期一个月以上,则按房屋价值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抵押人支付违约金。

2、如本人未能按承诺的时间办理完毕,自2015年4月27日起即视为本人向抵押人借款玖拾叁万元整(小写:930,000.00元,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抵押人随时有权要求本人还款。本人同时以家庭财产向抵押人提供反担保,担保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承诺人的两套房屋(房屋地址分别为:            )和两辆汽车(车牌分别为:                ),本人保证在2015年4月27日前亲自至房地产及车辆管理部门办妥抵押手续,作为还款担保。

特此承诺。

承诺人: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