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担保协议书3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协议书,签订协议书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一起来参考协议书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担保协议书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有关担保协议书3篇

担保协议书 篇1

保证人一旦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就意味着其有代债务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可能,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按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以下条件下保证人可以免责:

(一)因合同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免责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实践中应把握:一是必须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要有故意,如果仅仅是债务人一方有故意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或者保证人碍于主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情面,或者保证人受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命令而提供保证的,均不能免除责任。二是必须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实施了恶意串通的行为,足以使保证人受骗上当。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各怀不同的目的,未经串通,由于保证人的过失而提供保证的,仍应承担责任。三是由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合同的事实,且保证人无过错。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应注意:一是欺诈、胁迫的主体只能是主合同的债权人,而不包括主合同的债务人,因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签订的,主合同的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如保证人因受主合同债务人的欺诈、胁迫而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不能免除责任,否则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保证)完全是违背真实意志的,也就是说保证人对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基础和内容完全不知或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但不包括半明半暗,“盛情”难却的情况。三是因第三人(包括债务人、保证人的上级主管部)的.行政命令,甚至威胁而迫使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不能免除责任。那末债权人的上级所实施的指令行为迫使保证人提供担保的,能否免除保证人的责任。笔者认为根据担保法第30条第2项之规定,债权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所采取的欺诈、胁迫行为可视为是债权人的行为,保证人可以免责,因为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造成的后果也是相同的。

(二)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里法条明确规定:一是尊重保证人的意思自治。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提供保证是基于对双方的信任和主合同原有内容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实质上是一项新的缔约行为,未经保证人同意当然不承担责任。二是强调形式要件。保证人对主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是否认可必须有书面形式,仅有口头同意,即使有第三人证明也无效,保证人否认的仍可免除责任。三是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有约定,有授权或放弃自己的监督权的,保证人不能免除责任。

(三)因主债务转移而免责

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应注意:

1、债务转移必须合法有效,即符合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转让行为无效,保证人仍要承担责任。

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了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已转移部分债务可不承担责任。但对未转移的部分债务仍应承担责任。

3、保证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从一定意义上这种同意的书面形式是一份新的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限应从新计算。

(四)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保证期限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它关系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可分为二种,一是定期保证,即在保证合同中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二是无期保证,即在保证合同中双方并未约定保证期限。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人均既可定期保证,也可不定期保证,但二者在保证期限上的免责条件是不同的。

1、一般保证

⑴一般保证的定期保证,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未行使诉讼权,即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但这里应注意二点,一是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限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才承担责任,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仅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未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即可免责。二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提起诉讼,而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限也不因此而中断,超过6个月,保证人免除责任。

⑵一般保证的无期保证,按照担保法第25条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这6个月内债权人未行使诉讼权,即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责任。

2、连带保证

⑴连带保证的定期保证,在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未行使请求权,即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里担保法第26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必须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超过期限保证人仍可免责。

⑵连带保证的无期保证。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债权人必须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请求权,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

(五)因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而免责

担保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同一债权,如果既有保证,又有物权担保的,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主债权未受清偿时,物权担保优先于债权担保而实现。如果债权人放弃物权担保,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但这里应注意:一是物权担保与保证必须是针对同一债权。如果当事人约定担保的是不同的债权,或同一债权不同部分的,不能适用。如物权担保是主债,而保证担保的是孳息或违约金,就不能适用此规定。二是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必须有书面证据。三是保证人只就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范围内免除责任,对主债的其余部分仍应承担责任。

担保协议书 篇2

甲方(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债务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丙方(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鉴于年月日,甲方向乙方出借人民币本金元,为担保该债权之实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丙方自愿将其所有的物业转让给甲方作为保证乙方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并达成本协议,供三方共同信守和履行。

第一条 担保物

乙方用作担保的标的物如下:

第二条 产权之移转

1.基于上述物业由丙方开发建设,并合法登记在丙方名下,因此丙方须于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与甲方签订该套物业的《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并将该物业网签备案至甲方名下(/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

2.对于前述物业,甲方无须向丙方支付任何费用。同时对于办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变更登记等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更名费用等均由丙方据实承担和支付。

第三条 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为追索该借款所产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公证费等。

第四条 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为:甲、乙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年。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未完全履行债务(包括未履行)前,丙方须自行妥善保管担保标的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享有该担保物收益。与此同时须保证担保物完好无损并接受甲方检查。

2.乙方未完全履行债务前,非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出租)处分该担保物。

3.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之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时,甲方可以要求丙方再提供相应之担保。丙方不提供担保的,甲方可以提前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并优先受偿。

第六条 风险承担

本合同担保物未作清偿或为甲方实际占有前,担保物之意外毁损等风险由丙方承担。

第七条 担保物之处置

乙方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甲方借款的,乙、丙方一致同意甲方聘请有关评估鉴定部门对担保物进行估价,并由甲方优先受偿,乙、丙方放弃对该甲方聘请之评估部门及评估价的异议权。乙、丙方也可征得甲方同意以物抵价。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包括费用)的部分归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清偿。

第八条 费用负担

甲方就本合同担保物优先受偿前,该担保物所生或所涉一切税费等概由丙方负责承担。

第九条 其他

乙方未完全履行债务(包括未履行)前,丙方出现解散或破产之情形,本合同担保物不列入清算范围,其时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担保物。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拾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担保协议书 篇3

保证人名称: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帐号:

德律风:邮政编码:传真:

贷款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德律风:邮政编码:传真:

借款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帐号:

德律风:邮政编码: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省(市)市县(区)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称丙方):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乐意为甲、乙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还款的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凭据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币种)资金本金(大写)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

第二条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伸主合同项下借款限期大概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

关照后个业务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排除而免去。

第四条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打消,丙方应提前天书面关照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承担。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伸主合同项下借款限期大概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以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举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本合同的保证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第八条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排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授权委托书,乙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保证总额的 %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二.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保证总额的 %向乙方经典诗句付出违约金。给乙方形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补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

四.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未经丙方同意擅自延伸主合同项下借款限期大概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的,丙方可以自行排除担保义务。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