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厂与猪场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

饲料厂与猪场合作协议

甲方:国森公司 乙方:兴发养殖场 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实现双赢目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 致,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协议期限从 第二条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根据乙方需求在协议期限内负责为乙方提供一名

经乙方认可的饲养员。 第三条 在协议期限内乙方使用甲方生产的符合行业标准的

混料(仔猪预混料除外) 。 第四条 甲方所提供的饲养员在管理、培训上有甲方负责,乙

方只管使用。在其临时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甲方需负责安排临时 人员顶岗。 第五条 甲方所提供饲养员的工资按照每月基本工资伍佰元和

每出一头符合标准的保育猪提伍元的方式,由乙方按 70%负责发放, 余额在工作满一年后,一次性补齐。甲方所提供的饲养员须在乙方处 工作满一年,未满一年的,余额款项不予清算。 第六条 甲方所提供的预混料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不得有过期、 变质、含量不达标或因预混料的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情况发生时,需 对乙方的损失提供相应赔偿。 第七条 在协议期限内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生产的符合行业标准

的预混料(仔猪预混料除外) ,如有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发生,甲方可 追究乙方责任。 第八条 为保证乙方的权益,甲方需向乙方提供 元的

信誉保证金。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不返还甲方的信誉保证金: 1.甲方所提供的预混料发生质量问题对乙方造成损失时; 2.甲方所提供的饲养员由于个人原因对乙方造成损失时。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

后生效,两份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饲料厂与猪场合作协议 [篇2]

甲方:国森公司

乙方:兴发养殖场

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实现双赢目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协议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甲方根据乙方需求在协议期限内负责为乙方提供一名经乙方认可的`饲养员。

第三条 在协议期限内乙方使用甲方生产的符合行业标准的预混料(仔猪预混料除外)。

第四条 甲方所提供的饲养员在管理、培训上有甲方负责,乙方只管使用。在其临时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甲方需负责安排临时人员顶岗。

第五条 甲方所提供饲养员的工资按照每月基本工资伍佰元和每出一头符合标准的保育猪提伍元的方式,由乙方按70%负责发放,余额在工作满一年后,一次性补齐。甲方所提供的饲养员须在乙方处工作满一年,未满一年的,余额款项不予清算。

第六条 甲方所提供的预混料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不得有过期、变质、含量不达标或因预混料的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情况发生时,需对乙方的损失提供相应赔偿。

第七条 在协议期限内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生产的符合行业标准

的预混料(仔猪预混料除外),如有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发生,甲方可追究乙方责任。

第八条 为保证乙方的权益,甲方需向乙方提供 元的信誉保证金。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不返还甲方的信誉保证金:

1.甲方所提供的预混料发生质量问题对乙方造成损失时;

2.甲方所提供的饲养员由于个人原因对乙方造成损失时。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