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证书

在现在社会,保证书不再是罕见的东西,保证书的内容要写得切实、具体,要实事求是,说到做到,不能说过头话。那么保证书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财产保证书,欢迎大家分享。

财产保证书

财产保证书1

本人郑重保证:

甲方(景贺)与乙方(杨江峰)结婚后,如购买房产、汽车、等一切生活用品,均以杨江峰的名义购买。如有背叛,导致婚姻破裂,一切财产均归杨江峰所有。若离异后,甲方每年所得收入的50%给乙方无意见。对于以上承诺甲方均无意见。。。

以此为证;

委托方(乙方):杨江峰

保证方(甲方): 景贺

财产保证书2

【案情】

20xx年,李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并与同年10月份登记结婚,李某对刘某疼爱有加、倍加呵护,但临近结婚了却仍玩兴不减,责任性不够强,为此刘某要李某在婚前写下保证书,内容为:如果某天李某先提出离婚,则李某婚前的所有财产分一半给刘某。婚后李某经常在外玩到深夜才回家,刘某劝过多次均无效,致使双方矛盾不断增多,经常争吵。20xx年,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刘某出示了李某的保证书,并请求法庭予以确认。关于该保证书的效力问题,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违背民法原则,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认为李某婚前写下保证书只是对自己的婚前财产作出了一个约定,而对刘某的财产却没有做出类似的规定,这对李某明显不公平,属于民法中的显失公平,是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所以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保证书。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类似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双方离婚便是该赠与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发生法律效率,故李某可以在双方离婚之前撤销对刘某财产的赠与。由于李某写保证书向刘某做出承诺,是为了日后与对方结婚并生活在一起,若离婚则李某与刘某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最初目的落空,李某理应可以撤销对刘某财产的赠与,故此时该保证书还不具有法律效率。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属于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做出的约定,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结果,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故该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管析】

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于约定夫妻财产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确定财产的权属问题,其主要特征就是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夫妻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李某与刘某婚前写下保证书对财产归属进行一定的约定,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受法律的保护,因而该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虽然法律对约定的`财产不强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但本案中的保证书其实质是书面形式的约定。

2、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有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成了众人反对该保证书有效的突破口,即如上述第一种观点中认为的,该保证书的签订对于李某来说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李某有权将其撤销。但实不然,首先李某在写下保证书之前具有选择权,他可以选择不写保证书,也可以选择不与刘某结婚,李某明知该保证书的写与不写对他具有重大的利益关系,最后为了实现自己的结婚利益而选择了写,却放弃了不写,所以李某是自愿为之的,何来显失公平之谈。其次,保证书上约定财产对半分的前提条件是李某先提出离婚,为此,刘某并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而要求李某不得提出离婚,所以可以认定该约定行为合法有效的,李某不得主张将其撤销。最后,该保证书仅仅是对双方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作出的约定,而并不是对已经赠与的财产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最终予以返还做出的规定,所以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综上所述,该保证书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根据意思自治一致对婚前财产作出的约定,属于合法有效的行为。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约定财产制终将达到与法定财产制同等重要的地位,因而司法实践中,应该从自愿、平等原则出发,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体现法律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重大价值。

财产保证书3

担保人:

担保内容:已向贵院申请查封 。现本人愿意以自己所有的作为该项申请的担保。如申请错误,本人愿意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担保人:

20xx年 月 日

财产保证书4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时间) 年 月 日,(籍贯) ,住址 ;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时间) 年 月 日,(籍贯) ,住址 ;

联系电话:

申请保全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所属下列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纠纷一案,现被申请人意图转移财产,且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也会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申请人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

富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

财产保证书5

担保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被担保人:

身份证号:

住址:

担保事项:深圳市仲裁委已立案受理【深仲受字__第__号】担保人__与__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担保人现依法请求贵院作出保全裁定,并提供担保如下:

担保人愿以夫妻共同所有、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西鼎太风华社区__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码:__)为担保人自己所提仲裁财产保全申请提供经济担保。并保证,如担保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承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担保人:

年 月 日

财产保证书6

保证人: 公司

住所: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案诉至贵院,现保证人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请求贵院查封____________财产,保证人确保依法行使权利,并对于出现财产保全错误等情况承担责任。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保证人:

年 月 日

财产保证书7

xxxxxx人民法院:

某某某申请某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我自愿以本人所有的位于房屋一套(房产证号:xxxxxxxxxx)提供担保,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

附:

1、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担保房屋房产证复印件

担保人:

20xx年9月18日

财产保证书8

声明人:宋斌,男,一九六七年三月五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2196703xxxxx,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永红区富强社区13组400号。

宋伟(身份证号码:2308021970032xxxxx)于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给付宋斌人民币叁万元购房款(¥30,000元),现宋斌保证终身自愿放弃赵淑芝和宋伟的一切财产(包括宋伟的房产,房屋坐落:佳木斯市永红区65委佳纺12号楼3单元203室,佳房权证永字第2001024051号,建筑面积:54.84平方米)。宋斌自愿保证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前将放在宋伟家(佳房权证永字第2001024051号)所有的东西(床、衣柜、皮箱)全部搬走,如果没搬走,宋伟将按无主财产处理,宋伟不承担任何民事及法律责任。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反悔,宋斌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民事和法律责任。

特此保证。

保证人:

见证人:

日期:

财产保证书9

甲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甲方与乙方于20xx年10月19日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住房一套(武汉市武汉市**区**大道**号金地花园5栋2单元2101,面积84.47平方米,此房的不动产项目编号为:** ,首付总共169434元整,总贷款为38.3万整,每月月供2333.34元,月供30年)。

因甲方于20xx年1月起与其女同事有不正当关系,并导致甲方乙方关系破裂,必须结束长达13年的恋爱关系。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纠纷,经过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放弃与乙方共同出资购买商品住房(武汉市武汉市**区**大道**号金地花园5栋2单元2101,面积84.47平方米,此房的不动产项目编号为:**),并承担购买此房甲乙双方总购房债务16万元整及每月月供2333.34元直至还清总按揭贷款38.3万整作为对乙方精神补偿。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立协议人: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签约日期:20xx年1月22日

财产保证书10

如果判决的话,保证书不能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如果现在离婚的时候,对方还同意,那是另外一回事,是他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

夫妻之间不得通过契约侵犯任何一方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权、离婚自由权等。如有夫妻忠诚协议:“每晚12点之前必须回家,女方有权随时检查男方手机,夫妻之间谁也不许提离婚,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净身出户。”等等,类似的忠诚协议均剥夺了配偶的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通信自由权、人格尊严等公民法定权利,这样的忠诚协议均应认定无效。

对夫妻的缔约行为还应作出限制,防止侵害到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夫妻忠诚协议中若约定违约责任是一方丧失全部的共同财产权,则可能会影响到该方对债权人的还债能力,或是夫妻故意通过该类忠诚协议以规避对第三人的债务。还有的忠诚协议通过剥夺配偶的共同财产管理权限制其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侵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