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考研生们在冲刺阶段的时候,需要掌握住知识重点。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硕考研法制史秦朝知识点(一)指导思想
缘法而治 以法律作为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
法令由一统 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令
严刑重罚
(二)法律形式
1.律
是秦朝法律的主体,通过正式立法程序颁定,具有稳定性、规范性、普遍适用性。
2.令
皇帝针对具体问题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制’ 诏
3.法律答问
具又法律效力的解释
4.封诊式
司法机关有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序 以及对案件调查、勘验、审讯等规定 +具体案例
5.廷行事
判例
6.课、程
(三)刑事立法
1、定罪量刑主要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 以身高为标准
2)故意与过失 端 不端 故意从重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加重处罚
5)累犯和教唆犯加重 教唆未成年犯罪加重
6)自首减轻处罚
7)诬告反坐
8)连坐
2、主要刑名
1)死刑 戮、___、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凿颠、抽肋、囊扑、__烹、定杀
2)肉刑
3)作刑 城旦舂、鬼薪白粲、臣隶妾、司寇、候(作刑尚无明确而固定的刑期)
4)耻辱刑 髡、耐
(四)司法制度
1、三公九卿 三公:丞相、 太尉(军事)、御史大夫(也有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
九卿:廷尉:中央司法机关
2、诉讼制度
1)重大案件,知奸不举要连坐
2)公示告: 贼杀伤,盗他人
非公室告 子盗父母、主擅杀、髡其子及臣妾
州告 控告不实而,又以他事控告者,不仅不受理还要追究责任。
3、审判制度
1)训狱 治狱 爰书 封守 读鞫 乞鞫
2)不直::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
纵囚:有罪不判或减轻
失刑:过失导致处刑不当
法硕考研法制史汉朝知识点(一) 法制指导思想
1. “黄老无为”、“轻徭薄赋”
2. “德主刑辅”
(二) 立法概况
1、“汉律六十篇”
1) 《九章律》: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是两汉的基本法律。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
《户律》 户籍、田赋、婚姻
《兴律》 征发徭役、城防守备
《厩律》 牛马蓄养、驿传
2) 〈傍章律〉 18 礼仪 叔孙通在高祖和晦帝年间制定,
3) 〈越宫律〉 27 宫廷警卫 武帝时张汤制定,
4) 〈朝律〉 6 又名〈朝贺律〉。朝贺制度 武帝时赵禹制定
2、法律形式
(1) 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具有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2) 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高于律。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3) 科: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4) 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断。
3、文景时期刑制改革
文帝废除肉刑
黥刑——髡钳城旦舂 劓刑——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 斩右趾——弃市
景帝改革
第一次: 笞三百——笞二百 五百——三百
第二次 笞一百 二百
颁布《菙令》 笞杖规格、受刑部位、中途不换人
4、【刑罚适用原则】(法律的儒家化)
1)上请原则:
对于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叫普通司法机关处理,而奏请皇上裁决,给予减免刑罚的特权
2)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以上的罪行,均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儒家思想。亲属中的卑幼隐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尊长隐匿卑幼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决定。这个原则一直为后世各王朝所沿用。
5、【主要罪名】
危害中央集权:1)阿党附益 “阿党”:诸侯国的官吏与诸侯王结党,知其犯罪不举奏
“附益”:朝廷大臣交通诸侯,助其获得非法利益
2)左官:舍天子而仕诸侯
3)非正:非嫡系子孙继承爵位
4)出界:诸侯王擅自越出领地
5)__越:官员在器具、服饰、等方面逾越规制
6)漏泄省中语:泄露朝廷军事机密
7)酌金:帝王祭祀时诸侯所献贡金成色不合标准
危害君主专制
1)欺谩、诋欺、诬罔:对皇帝不忠、欺骗、诋毁等
2)废格诏书:官吏不执行皇帝的诏令
3)怨望诽谤: 因怨恨不满而诽谤朝政
4)左道: 邪道巫术诅咒皇帝、蛊惑民众
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
1)不敬大不敬
2)阑入:无凭证擅自闯入宫殿
失阑:警卫人员失职致使他人无证入宫
危害国家政权
1)沈命: 群盗起而不发觉
2)见知故纵:治安官吏见贼盗犯罪而不及时举报
3)群饮酒: 三人以上无故群饮
4)通行饮食:为盗贼提供饮食、传递情报、充当向导
(三) 经济立法
1、盐铁酒专卖
汉武帝:盐铁酒专卖 昭帝:改酒的专卖为课税 王莽又恢复专卖
2、抑商政策
汉承秦制,坚持重农抑商 告__令
3、对外贸易
与匈奴互市 违禁物品:铁、兵器、马匹、铜钱
西域与中亚:优惠政策、没有违禁物
(四)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
1、汉初与秦一样:三公九卿
西汉中期,武帝将丞相改为大司徒 管民政、财政、教育 为削弱相权
太尉——大司马 军事
御史大夫——大司空 土木建造
新的三公直属于皇帝 九卿由丞相统辖改为三公分管
东汉初 尚书台建立
2、地方政权为郡县两级,县以下设乡、里、亭
东汉末年形成 州郡县 三级
官吏管理制度
1.选拔和任用官员
1)察举 官员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为官
2)征召 皇帝诏令各郡荐举“能直言极谏者”‚皇帝特诏有特殊才能的人,以“辟书”聘请
3)辟举/辟除 地方级官吏自己招聘
4)任子 两千石以上官吏任满三年 可保举子孙一人为郎
5)太学补官 设立太学 学习儒家经典
2、官吏选任回避制度 三互法 婚姻之间极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
3、考课 上计
4、退休 致仕 70
检查制度
中央设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
地方主要是在京师设的司隶校尉和各州刺史,司隶校尉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直接弹劾三公。
三独坐 司隶校尉、尚书令、御史中丞
13个监察区,每区一名刺史,根据六条问事
(五) 司法制度
1. 司法机构:
(1) 中央司法机构:汉承秦制。廷尉是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西汉)(东汉为御史中丞)与监察御史,是监察官吏,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杂治”:发生重大案件时,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审理。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设立司隶校尉,负责与中央机关有关的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犯法的行为。
2. 诉讼制度:
(1) 起诉:“告诉”(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官府控告)
“举劾”(官吏代表国家控告犯罪)
(2) 审判:汉朝审讯被告,称为“鞠狱”。 向被告宣读判决,称为“读鞠”,被告若不服,可以“乞鞠”。“乞鞠”的除斥期为三个月。
(3) 录囚制度 对囚徒复核,监督决狱情况,以平反冤案。
3. 春秋决狱:
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
(1) 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它为汉代统治者提倡。
(2)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3)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反之,犯罪人主观动机若严重违反儒家“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社会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意义:除了对法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它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也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道路。
4、秋冬行刑 霜降以后,冬至以前
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都适用。
法硕考研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知识点(一)立法概况
➜法典
1、《魏律》《曹魏律》《新律》 18
删繁就简 ‚将《具法》改为《刑名》至于律首 ƒ“八议”入律 提出了新五刑。
2、《晋律》,《泰始律》、《张杜律》 20 完成了封建法律的儒家化
《刑名》中分出《法例》 ‚精简律令,律文和字数较汉大为精简
ƒ首次将律和令明确分开,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的局面
④增加律注,与法典合为一体 ⑤“服制”入律 ⑥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
3、《北魏律》 20
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撰成 集当时律典之大成,为隋唐律典之渊源。
4、《北齐律》 ♦12 武成帝河清年间
①首创《名例律》②确立“重罪十条”③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
评价:
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法律形式的变化
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格局。
1)律 基本法律
2)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3)格与令相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北魏有〈别条权格〉,始以“格”代“科”
东魏有〈麟趾格〉,成为独立法典。
4)比是比附或类推。
5)式是公文式,西魏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二)刑事立法
1、八议:
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位高权重的八种人犯罪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需在大臣“议其所犯”后,由皇帝决定。
“议亲”——皇亲国戚 “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有大德行与影响的人 “议能”——有大才能 “议功”——有大功勋 “议贵”——贵族官僚
“议勤”——为国勤劳服务的人 “议宾”——前朝皇室宗亲。
2、官当:
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3、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在刑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制服愈远,正好相反。
4、重罪十条
确立于《北齐律》 犯此十罪,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将儒家纲常礼教引入刑律
反逆、大逆、 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十恶去“降”加“不睦”)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不睦 (十恶)
5.封建五刑初步形成
曹魏恢复五刑之名➜晋代以死、徒、笞、罚金、赎刑为五刑➜北魏♦始定制死、流、徒、鞭、杖五刑➜北周由轻到重 重排杖、鞭、徒、流、死。首创将流刑分为五等。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日趋规范和文明:限制族刑、减少肉刑,最终废除宫刑(北齐)
酷刑减少,定流刑为减死之刑。新的五刑体系初步形成。
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新“五刑”。
(三)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魏晋仍为廷尉,。曹魏在廷尉之下设——律博士 传授法律、培养司法官
北齐改为大理寺。北周复古将廷尉改为大司寇。
2、登闻鼓直诉制度
西晋已经在朝堂外设立“登闻鼓”,直诉于中央甚至皇帝,后经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3、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需皇帝批准方准执行,一方面标榜慎刑,也使皇帝更牢固的掌握最高审判权。
4、刑讯制度
南朝设立“测囚之法”;南陈设立“测定之法”。北魏以重枷、大杖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