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

商标是我国三大知识产权之一的一项重要内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人都是以故意的主观心理实施侵犯他人商标的权利的。是要受到处罚的。下面小编推荐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

 对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理解

案件:

被告人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该案中涉及两个商标——“永久”文字商标和“永久”艺术字图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2类,商标权人均为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

有意见认为虽涉及两个商标,但因两个商标均与“永久”相关,且权利人为同一家公司,故应认定为“一种”商标,且符合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另有意见认为,司法解释规定了“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量刑标准,此处的“两种以上”应指两个以上的商标,即存在两个以上不同的商标注册证,故不能认定为“一种”商标。

分析:

第一,“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行为表现

假冒注册商标,是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假冒两种注册商标,一般是指:

在同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与两个【不同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如,在一个自行车上同时使用两个不同的商标,一个是永久,一个是捷安特,这种情形比较罕见,】;

在同一种商品上,分别使用与两个【不同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如,在部分自行车上使用永久商标,在另一部分车上使用捷安特商标,这种情形比较典型】;

对“假冒两种注册商标”的解释还有一种可能产生的情形是:

商标权人拥有两个不完全相同但又实质上相同的商标【如“永久”宋体字商标和“永久”艺术字商标】,如果假冒企业仅仅使用其中一个商标,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的“相同的商标”,不仅仅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还包括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由于假冒商标与一个商标完全相同,与另一个商标实质相同,那么,这是否可以被认为是“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呢?

就是说,侵权人虽然假冒的是完全相同的“永久”文字商标,但是又因为该商标与“永久”艺术字图案商标实质相同,是否可以说“一个侵权使用行为,假冒了两种商标”?

我认为,“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必须是使用两种商标的行为,仅仅使用一个商标,即使这个被使用的商标与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注册商标是实质上相同的商标,也不能被认为是“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永久”文字商标既然是和“永久”艺术字图案商标实质上是相同的商标,那么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商标而已,那么,说使用一个“永久”文字商标就侵犯了两个注册商标权,假冒了两种商标,显然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因此,如果侵权人假冒的只是某一个注册商标,但该商标又与另一个注册商标实质上是相同的,并不能认为这是假冒了两个商标。

另外,即使假冒者确实使用了与两个不同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否一律可以认定为“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还应该看如何解释“两种(个)注册商标”的'意思。

【补充一点: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另一个特殊情形也许是:在两个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假冒同一个注册商标——比如,假冒海尔牌冰箱,并假冒海尔洗衣机。这个究竟是算假冒一个商标,还是假冒两个商标?是否可以说:这两个商品的商标是在一个注册证上的,就必然是假冒一个商标;而分属于两个商标证的,就属于假冒两个商标?我认为,这时仍然不能简单地以商标证是一个,还是两个来作为判断标准。】

第二,如何解释“两种(个)注册商标”的意思。

在商标法中,所谓商标相同或不相同,是有很多种情形的:

(1) 两个商标相同:包括(1)完全相同,也包括(2)虽然不完全相同,但实质上相同(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2) 两个商标相近似:指不相同,但近似(在视觉上虽然有一定差别、但仍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以为是同一个商标);

(3) 两个商标不相近似和不相同:不相近似是指在视觉上有较大差别、不会对公众产生误导。

在认定商标侵权时,实际上是把使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都作为是对同一个(种)商标的使用的。为了取得法律逻辑上的一致【刑法甚至应该更为严格和谨慎】,所谓“两种(个)注册商标”,应该是指第三种情形:两个商标标识不相同,包括(1)完全不同,也包括(2)不相近似;而如果两个商标标识相同或者相近似,就不应该被认为是“两种商标”。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首先要看是使用一个商标还是使用两个商标?如果是使用了两个商标,再分析“永久”文字商标和“永久”艺术字图案商标,是两个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还是两个不相同不相近似的商标。如果结论是两个相同或者相近似商标,那么就不应被认为是“假冒两种商标”,如果是两个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商标,就可以按照“假冒两种商标”来处理。

 假冒多个注册商标的事实认定

案例

甲以生产、销售仿冒苹果牌手机为业,其生产、销售的所有手机都未经苹果公司的授权,但外形和原产手机极为相似,手机后壳上印有苹果公司的商标“苹果图样”和“iphone图样”。因遭人举报,公安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甲抓获,后检察机关更改罪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甲只是假冒了一种注册商标,另一种观点认为,甲假冒了两种注册商标。

评析

深圳市知名律师马成同意第二种观点。区分侵犯几个假冒注册商标的意义的在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个数决定了被告人应受处罚的等级和轻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被视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条文中的“情节严重”。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苹果图样”和“iphone图样”的商标常以组合的样态出现在苹果手机后盖上,从而形成事实上的组合标识,而不能简单的把其认定为两个独立的注册商标。而马成律师认为:从立法原意来看,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法益客体是合法主体的知识产权,认定侵权商标个数的标准应坚持形式解释,每一个具有自己编号的商标都应该被视为独立的个体,而不能因为它和另一独立商标的使用方式和出现场合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甚至被曲解为一个“组合商标”。一个注册商标号对应一个商标,每一商标都是都是刑法保护的对象,因此,判断假冒注册商标的个数应看他假冒了多少个独立的商标,而非其使用方式。在该案中,甲分别假冒了苹果公司的“苹果图样”和“iphone图样”商标,上述两个商标都具有自己独立的编号,应认定甲假冒两个注册商标,而不能仅凭“其经常被联合使用在手机后盖上这一事实”实质推断出它属于一个组合商标。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