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建筑市场诚信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赣州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市内、外单位(企业)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机构等单位(企业)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等注册执(从)业人员和建设单位人员及评标人员(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有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规定及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的行为。

本办法公示内容是指上款行为经县及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管理机构查实处理或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查实处理、定性结案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管理,要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第五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合同双方在签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时,应明确各自职责,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严肃查处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加快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单位(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制度。

第七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是各单位(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事工程建设承发包活动和资质审查、年检及执(从)业资格注册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界定为9类,共145款(详见附件“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种类及条款”)。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管理机构是确认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确认责任主体)。

第十条 确认责任主体主要通过日常管理、各类执法检查和督查、事故处理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检-察-院、法院查实处理的案件和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和获得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情况及信息,并认真做好证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批、归档等工作。

属质量、安全方面的不良行为,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登记;属市场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市场督察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确认责任主体对第十条反映的情况和信息,必须经过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确认,如果有关单位拒不确认的,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审核、确认、处理等程序认定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建筑市场活动中发生的第八条规定的不良行为,由不良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含县)确认责任主体根据本机关查处和监察、检察机关或其他部门查处意见记入单位(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并书面抄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省、外市入赣单位(企业)及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由赣州市规划建设局书面报省建厅备案。

第十三条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名单、处罚情况,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文本传输方式定期上报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赣州市招投标监管、质量(安全)监督、市场督察、造价管理、城建档案等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将各自登记的不良行为记录报市规划建设局建筑管理科汇总。

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公司等单位应及时记录工作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依照所涉及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管理机

构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报送情况进行核实。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于每月的5日将确认的上月不良行为记录形成《赣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有关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上报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管理科。

第十四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公示制度,并采取逐级公示的办法。

发生在县(市)的不良行为由不良行为发生地县级(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有关媒体上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并报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管理科,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管理科根据不良行为情节、性质及危害程度,经局领导审查批准后在赣州市规划建设网和赣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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