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待遇保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而对村干部的工资福利,村干部的应有利益和合法权益也根本得到有效保障。制定村干部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待遇的法规迫在眉睫。

村务监督委员会待遇保障制度

乡镇制定村干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按劳取酬的原则。

村干部工作责任与待遇标准不相适应,缺乏社会的公平和公正性。现行村干部的工资待遇状况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即:工作责任和待遇保障不相一致,劳动付出与劳动报酬不相一致,制度设计与道德建设不相一致。

建立村干部全体委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乡镇政府为村干部参加社会养老提供必要经济补助,以对村级干部的高度认真精神,把他们的切身利益融入到社会保障制度之中。

建立村民代表审议制度。根据村干部工资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定,由村委会向村民代表提交,每个村干部的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及奖励工资标准,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由村民代表大会票决通过。

建立乡镇财政救助制度。对于村干部的养老保险费、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最低标准无法兑现的集体经济薄弱村,由乡镇财政给予救济。为农村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村党支部成员参照村民委员会委员的工资待遇办法实施。

村务监督委员会待遇保障制度 [篇2]

一、村“两委”要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其做到“六有”,即有办公场所、有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工作制度、有履职记录。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了解掌握村务决策、执行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村党组织会议,涉及村级重大事项,全体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村党组织会议。

三、乡召开的涉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内容的重要会议,要通知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参加;上级发至村“两委”的涉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内容的有关文件,要同时发给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知情监督。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各种非涉密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村民反映的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两委”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五、村级资金开支、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和集体资源开发利用、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乡上可受理。村级财务支出凭据,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后方可报销入账。

六、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内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方可进行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要保证公开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七、乡包村干部负责协调村“两委”每月至少向村务监督委员会通报一次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乡对村“两委”及其成员廉勤情况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乡对村“两委”考核的重要依据。

九、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村“两委”有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利益的.,可以提出批评并要求予以纠正;对村“两委”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的决定,可以建议废止,必要时可建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质询。

十、村“两委”上报的组织人事任免提名、计划生育指标审批、民政事务、基本建设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乡上可受理。

十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经乡纪委批准,可到乡查阅本村账据和与本村事务有关的资料。

十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无法履行合法、有效的监督时,可以向乡纪委和市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乡纪委和市有关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理和答复。市纪委、市民政局及乡纪委要加强

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与日常管理,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业务培训班,不断提高其监督水平;要积极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