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落实投资体制改革措施,推进项目建设,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

[2017]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开发区)核准或备案,尚未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年审,是指发展改革部门和开发区按年限对项目进行审核,了解项目进展情况,确认项目继续实施的制度。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开发区负责其核准、备案项目的年审。

第二章 年审内容及效力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开发区年审项目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单位使用的名称与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法人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二)项目名称与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名称是否一致;

(三)项目建设地点是否发生变更;

(四)主要建设内容是否发生变化;

(五)建设规模变动是否超过30%及以上;

(六)总投资规模变化是否超过30%及以上;

(七)新征用土地面积是否超过原核准或备案数额10%及以上;

(八)主要工艺方案或建设方案是否发生变更;

(九)是否开工建设或者实施进展情况;

(十)年度投资情况;

(十一)涉及项目建设的各种有关手续办理情况; (十二)项目起止年限是否到期;

(十三)项目单位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或《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以下分别简称《核准证》和《备案证》)的行为。

第六条 项目单位要根据审查内容,据实填报《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审登记表》(以下简称《年审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项目单位对其填报的《年审登记表》内容和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没有经过年审或者两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项 2

目,其《核准证》或《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八条 逾期60日仍未办理年审的项目,其《核准证》或《备案证》自动失效,由原核准或备案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或开发区予以公告,并通知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银行。

第九条 对没有办理年审或者不予通过年审的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三章 年审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项目年审的时间为《核准证》或《备案证》发证时间满一年或上年度审查日期满一年之前的30日内。

第十一条 需年审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或开发区提交填写完整《年审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应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年审的省管企业(单位)的项目,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年审材料;应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年审的其他企业(单位)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省发展改革部门。

应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年审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应由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年审的项目,可直接向

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年审材料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开发区收到项目年审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年审手续。

第十四条 年审材料由发展改革部门或开发区的核准或备案经办处(科、股或者相应机构)负责受理,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固定资产投资处(科、股或者相应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处(科、股或者相应机构)在《核准证》或《备案证》副本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并将年审材料送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存档,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在河北建设项目信息网(#url#)予以公告,项目取得继续实施资格。

第十六条 对不予通过年审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或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处(科、股或者相应机构)收回其《核准证》或《备案证》正、副本,并在河北投资项目信息网予以公告。同时,通知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银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不得变相增加或减少年审事项,不得拖延年审时限。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年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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