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技巧

绩效工资总量是很多单位员工关注的内容,然而大部分的人员都不知道绩效工资总量是如何核定的。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技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技巧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什么核定

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励绩效

基础绩效占绩效工资的70% 奖励绩效占30%。

职工个人基础绩效月标准额 是根据标准来的,比如管理岗科员是1740,办事员1620等,管理岗、技术职称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不同级别有各自的标准。

职工个人奖励绩效月标准额 是个人基础绩效标准额 除以7乘以3得到的,比如1740除以7乘以3=746。

单位每年在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全体职工全年的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全体职工基础绩效标准数额之和+全体职工奖励绩效标准数额之和)*12个月。

分配:

1、基础绩效直接进入工资,同时取消了其他津补贴

2、奖励绩效:单位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分配方案(怎么分,多长时间发一次),还有相应的职工考核办法。

  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一、方案制定依据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县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执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人),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绩效工资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我县机关与事业单位津补贴一贯同步考虑,水平大体平衡的实际情况,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在提高机关津补贴水平的同时,事业单位与机关大体平衡,事业单位不同行业大体协调”原则,我县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测算,按照月人均1400元(含月人均1300元津补贴加年终一次性奖金分摊人均月100元)测算。根据本县事业单位人数、人员结构,绩效工资总量拟定了我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各级岗位的具体标准。与信阳市所属七个县相比,我县初级职称标准普遍高于信阳市七个县标准,中高级职称与信阳市七个县持平。

县委县政府对这个标准非常重视,非常审慎,多次召集组织、财政、人社、教育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论证,力求标准科学、严谨、合理。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的制定,打破了平均分配的格局,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级、职称、技术岗位等级都列出了具体标准,拉开了距离。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有利于调动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四、绩效工资总量

绩效工资总量为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后确定的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部分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部分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具体项目、标准和发放方式,由主管部门会同单位根据其工作特点确定。

五、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1.对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按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核定其绩效工资总量。

2.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1.5倍以内核定。

3.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2倍以内核定。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之间的比例根据单位性质、经费来源不同按7:3至4:6掌握。

六、相关政策

(一)县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和其他经费由财政全额供给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基本水平参考标准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可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执行。县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现执行标准低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高于新标准的,高出部分暂予以保留。

(二)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纪发〔2008〕40号、省纪委、省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纪发〔2009〕5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研究制定;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工作人员从离退休(退职)的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改按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三)绩效工资实施后,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明确其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也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擅自发放津贴、补贴、补助、奖金等。

(六)县纪检、组织、编制、人社、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内部分配、发放绩效工资的资金来源不合法、超过总量发放绩效工资或在绩效工资总量之外以其它名义滥发津贴补贴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属于财政支持的单位,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财政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