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部工作职责有哪些

公益事业即直接或间接地为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居民生活服务的部门、企业及其设施,公益事业部主要是负责什么的呢?今天小编分享的是公益事业部工作职责,希望能帮到大家。

公益事业部工作职责有哪些
  公益事业部工作职责

1、定期与社会单位、志愿组织和慈善组织沟通,制定工作计划。

2、设计申报公益项目,并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任务和预算组织实施与管理。

3、负责撰写每次活动的总结报告。

4、负责建立和管理公益事业部的项目资料及相关文档;

5、协助公益事业经理处理部门日常性事务及公司内外部接口工作;

6、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益事业部的要求

1、 本科及以上学历,三年以上主管等管理工作经验。

2、 有较强的理解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及分析问题的能力,并具备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擅长策划

3、 具备有效管理团队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全局观念,工作认真细致。

4、 广告类、汉语言文学、新闻传播类、中文专业优先考虑录用。

5、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6、熟悉公益活动的大致流程,能够针对项目要求做出具体执行方案;

7、基金会相关项目经验2年以上(项目前期策划及后期执行经验);

8、优秀的组织策划、协调能力;

9、熟练使用word、excel、ppt等office办公软件;

10、能接受出差。

  公益事业的存在问题

一、政府的态度、政策和法规

民间组织中比较成功的,都与创办者的特殊地位能取得政府的支持分不开,而他们所遇到的最大困难也在于如何被承认为非营利组织,取得合法运营的条件。在这方面,政府的态度也有一个转变过程。以前历次所颁布的社团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其主要精神大多以防范为主。对公益性的捐赠,只考虑到由官办的组织(GONGO)来接收和处理。90年代后期,逐步有所改变。2004年颁布的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体现了这一新的认识。《新条例》是在多年来有关各方呼吁的基础上,听取了专家的意见,并借鉴国际经验而制定的,在精神上和具体细节上比以前都有很大的进步。

同时,当前造成各种民间组织的艰难处境的主要原因还是来自政府的法规和实际做为,《新条例》并未予以解决。概括起来仍是两大问题:一是注册难,二是税收优惠难落实。

注册难主要难在必须有“主管单位”。实际情况不是上级干预过多,而是找不到单位愿意承揽这种既无利可图,又增加责任,甚至担风险的事,何况公益事业面非常广,现有的政府部门无法涵盖丰富多彩的社会需求。许多很受社会欢迎的组织为找不到“婆婆”而犯愁,因此无法注册,也就没有合法地位。

另一障碍是注册资金的门槛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大大提高了。而且尽管条例对于公募基金会有所规定,迄今为止,在实践中民间组织即使已募足注册资金,还没有被批准注册为公募基金会的。也许鉴于目前我国的流弊,本意就是要加以限制,以免失控。但愿随着条件的成熟,这一门槛能逐步下降,以便“非大款”的普通人进行小规模的公益活动。

二、公益组织的可问责和可信度

在公益组织方面,当前健康发展的中心问题是信誉问题,也就是建立可问责制。综观美国基金会的历史,可问责的问题始终是政府和公众关心的焦点,反映在国会每隔一个时期就要举办的大大小小的听证会和调查活动。基金会和政府经过长期的对话、磨合,才制订比较合理而成熟的法律,既保证基金会的透明度和可问责,又不妨碍其顺利工作。另外,民间自发地出现许多监督组织,基金会本身也成立诸如“基金会理事会”这样的组织,既维护本身的权益,也起自律作用,这样,内外都有监督机制。这一问题对中国的公益组织和捐赠活动特别重要。这是由于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法治不完善,结构性的腐败渗透到各个领域,再加以在新旧交替中社会价值观失范,造成全社会的诚信缺失。涉及大笔钱财的公益事业不是在真空中,所以常常出现以慈善为名敛财为实的诈骗案,也不足为怪。《新条例》针对此类弊病制定了相应的条款,对基金会的管理制度、人员资格、透明度等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如果都能得到执行,将有较大改善。但是在中国,执法问题比立法更重要,基金会并不是孤立于整个社会的。因此,为保证各项法规得到贯彻,还需要健全而可行的监督机制。2004年8月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于2005年1月开始执行。新的会计制度吸收了欧美的经验,并根据中国国情加以改进。这是一项重要的发展,大大有利于非营利组织改进管理、加强可问责度和财务的透明度,并有助于政府和公众的监督。

三、企业捐赠方的观念问题

如前所述,中国的民营企业站稳脚跟时间还不长,近一两年来开始有“企业公民”的观念,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但是真正把自己的命运与整个社会的兴衰联系在一起的还不多。最常见的是,企业进行公益捐赠往往包含有提高企业的知名度的动机,所以捐赠常带有宣传自己的附加条件。以至于出现这样的诉讼案:某公益组织诉某企业违背捐赠款项的.诺言,许诺的资金没有到位;而该企业却指责接受方没有履行当初答应的,为该企业做宣传的逐项措施。这件事说明授受双方在观念上都有问题。作为企业行为就必须与推销产品严格分开,否则等于免费广告。在税制健全的情况下,捐赠款是免税的,那么以捐赠来为公司做广告就可以算变相逃税。在当前,相当多的企业人士对此认识还是模糊的。在《新条例》颁布后成立的北京14家基金会之一,“光华慈善基金”(2005年4月成立于北京)提出的几句话也许可以代表一种扭转旧观念、值得推崇的新的理念:“让我去爱而不为感激;让我去做而不为赏赐;让我尽力而不为纪念;让我受苦而不为关注”。

四、对境外组织需要有明确的态度。

境外的公益组织实际上在中国大陆已经遍地开花,并与中国的组织建立了多方面的合作,只是行事低调,很少见各大媒体报道世界学习室。不过自从《新条例》公布以来,境外团体也开始活跃,并公开亮相。

不过,从总体而言,国际NGO在中国的地位仍处于暧昧状态。2005年9月28日《公益时报》发表署名评论,其中提到,中国政府对公益中国爱心满世界在中国的国际民间组织似有不成文的规则:“如果他们给钱,我们欢迎;给一些技术与经验,我们也接受;对其西方文化与价值观的传播,我们基本上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而NGO的一切行为,又恰恰是基于他们的文化与价值观念体系之上。……中国政府……是关上大门,挡住国际NGO潮流,还是张开双臂,拥抱国际NGO的进入?是放任不管,继续让这种尴尬现状延续,还是提早加以引导,纳入和谐社会建设的正轨?”笔者认为,这段话是迄今为止公开发表的最切中要害的评论。

总之,民间公益事业的兴旺已成不可阻挡之势,一则有大量的需求,二则有供应的潜力,三则社会各方的认识迅速提高。其实,捐赠不一定与“发财”相联系,理应是人人随时可行之事。在美国,一般有固定收入的人或多或少每年都做一些捐赠,渠道多而方便。而且也不一定是有意识的“发善心”、“献爱心”,也得不到表扬,因为这已是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之事。在我国现有的国情条件下,政府与其每年进行大肆宣扬的表彰慈善先进人物,不如进一步转变观念,不以少数人可能做坏事而妨碍多数人做好事(对待国际国内均适用),逐步取消限制民间公益事业的障碍,以完善的法律和政策加以引导,庶几可以兴利除弊,形成慈善公益事业百花齐放的局面。可使蕴藏在民间的财富和积极性有方便而通畅的渠道发挥出来,填补大片社会急需之空洞而节省政府的财力物力,同时调节贫富,缓解社会矛盾;就中期而言,是实现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改革政府职能的一大进步;就长远而言,逐步使公益事业进入人们日常生活,可以改变社会风气、公众观念,树立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自助精神。总之,既利国利民,对政府也有百利而无一害,何乐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