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经办人:新建潘燕燕 审核人: 审签人: (章)

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2017年3月26日

经办机构: 新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 本证明仅证明该参保人在本参保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2、 本证明有手工填写、涂改,无效。

3、 本证明自开具之日起三月内有效。逾期或遗失,须申请补办

经办人:西湖潘燕燕 审核人: 审签人: (章)

2017年3月26日

经办机构: 西湖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本证明仅证明该参保人在本参保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2、本证明有手工填写、涂改,无效。

3、本证明自开具之日起三月内有效。逾期或遗失,须申请补办。

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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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事业处 2017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