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人:新建潘燕燕 审核人: 审签人: (章)
2017年3月26日
经办机构: 新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 本证明仅证明该参保人在本参保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2、 本证明有手工填写、涂改,无效。
3、 本证明自开具之日起三月内有效。逾期或遗失,须申请补办。
经办人:西湖潘燕燕 审核人: 审签人: (章)
2017年3月26日
经办机构: 西湖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本证明仅证明该参保人在本参保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2、本证明有手工填写、涂改,无效。
3、本证明自开具之日起三月内有效。逾期或遗失,须申请补办。
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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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事业处 2017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