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离职保密协议

甲方:(公司名称)

it离职保密协议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上述甲方和乙方,合称:双方)

鉴于: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会接触到甲方的保密信息,并可能会为甲方创造保密信息;

2、甲方对上述保密信息有保密要求,而且乙方也愿意对其接触或创造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故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对其从甲方获悉的或乙方为甲方创造的保密信息的保密等事项达成共识,签订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1. 定义

1.1 本协议中所称的“保密信息”,是指:乙方从甲方处获悉的保密信息或乙方创造的职务成果。

1.1.1 乙方从甲方处获悉的保密信息,包括介不限于:

A、各种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秘密、商务计划、中长期规划、生产计划、战略合作方案、经营决策、业务函电、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产品调价方案、合同、 效益评估资料、市场开辟和产销策略、谈判意图、投资方案、投资结构;标书、标底、客户名单、原材料价格、消耗、成本、库存量、进货渠道;会计帐目、融资方案、上市方案及其他财务资料;薪资金额或标准、人事组织结构及人力培养/管理规划;

B、各种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讨论、操作手册技改计划、技术方案、 技术改造方案、科研题目、科研进展情况、说明书、计算书、操作规程、设计图纸、电路设计、 科技成果在生产中的应用情况、科技成果转化价格、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科研成果、原始记录、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产品的配方、制作技术、工艺技术、工艺流程、技术诀窍、操作规程、新实验、新材料、新产品、计算机软件及数据库;

C、其他由甲方确认的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

1.1.2 职务成果的含义和范围,按下列约定加以确定:

乙方因执行其在甲方的工作职责或完成甲方所指派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一切合法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为职务成果。该等职务成果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当积极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提供甲方所需的配合、协助和支持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该等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内利用乙方的业余时间和甲方以外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书面申报。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没有向甲方书面申报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其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对该等成果进行使用、许可、转让和/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用。即使日后证明该等成果是乙方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1.1.3 保密信息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有形或无形的,也可以是口头、书面、绘图、电子或其它形式的。

1.2 本协议中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商业秘密权以及为现行法律规范所认可的其他知识产权。

1.3 本协议中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乙方与乙方(和/或乙方之亲属)参股、入股、任职或者担任顾问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体进行交易。

1.4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1.5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是指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乙方和甲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情形:

1)乙方和甲方之间办理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

2)乙方未和甲方办妥离职手续即擅自离职的行为。

2. 保密

2.1乙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

2.1.1 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对于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事项,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违反甲方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之行为。

2.1.2 保密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除为执行乙方在甲方的工作职责或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所必需外,乙方不得对该保密信息加以编辑、复制、备份、删除、修改、销毁、

《it离职保密协议》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