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工作职责是什么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规划的年度计划、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验收。

民政局工作职责是什么

(二)拟定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各类救济对象的救济规定及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负责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制订社区工作、服务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四)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实施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使用工作。

(五)负责全县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核查灾情上报,管理、分配有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对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灾民转移安置、灾后生产自救。

(六)负责管理全县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对境外人员在我县境内设立的社团进行登记管理;指导、监督社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正常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活动;制订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实施意见和监督各项优抚政策的贯彻落实;承办革命烈士、因工伤亡人员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负责复员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审核报批全县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负责全县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承担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九)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镇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

(十)主管地名工作;负责区划名称及其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地名调查,负责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指导乡镇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毗邻县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协调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勘界资料的验收、报批、档案管理以及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编制工作。

(十二)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设施标准;承办社会福利企业认定上报工作并组织实施;审批并管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全县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义卖。组织福彩发行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慈善福利基金,监督全县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三)负责审核(审批)上报公墓;推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发展和殡葬改革设施更新工作。

(十四)负责老龄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调查研究,提出发展老年事业的意见,指导开展老年活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十六)负责计财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