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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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且只受聘于一个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从事工程建设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也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首次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四)逾期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申请注册的,证书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