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 考前试题

案例一

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 考前试题

【背景】

A、大江安装工程公司承担某高层住宅工程的水、电安装任务,工程所需主材由业主方供应。因此,大江公司每月都向负责水、电专业质监的监理工程师老王报送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和主材料申请计划,并都由老王签字或处理。

B、施工过程中由于总包单位长城建筑公司未能按总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大江安装公司提供施工作业面,以致水、电安装工程停工半个月。于是大江公司又向监理工程师老王提出顺延安装工程工期半个月停工损失赔偿的索赔要求。

C、一次,由于业主方面因修改设计,因涉及到土建和水、电安装工程,于是该项目监理部经总监签署分别向公司和大江公司下达了设计变更通知。之后,长城公司及大江公司均以非承包商原因为由向项目监理部提出了顺延工期和费用赔偿的索赔要求。

D、竣工结算时,长城公司又提出费用索赔的要求,提交的凭证中部分有现场监理人员的签字,另外一些签证无现场人员的签字。

【问题】

1、分别对上述A、B、C、D四项事件,指出每一项事件中所述的行为是否合理?为什么?

2、从以上四项事件,你对该项目监理工作的印象如何?有何评述意见?如需改进,有何改进意见?

【答案】

答案1

A(1)大江公司为分包,直接向监理工程师报送进度计划及材料计划不妥,应向总包申报

(2)老王签字处理不妥。① 不能直接对分包单位。② 负责质监,而对进度计划签字不妥

B(1)大江与长城公司之间的纠纷属总分包合同范围,不能向监理工程师提出。

(2)该合同纠纷,责任在长城公司,不能形成向业主索赔的理由。

C(1)业主无权修改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审定后发出设计变更通知,下达给总包。直接向双方下达不妥。

(2)长城、大江公司不能分别直接向工程师提出索赔,应由长城公司汇总后,总包方提出。

D(1)竣工结算时,长城公司提出费用索赔,可引用索赔的时限条款不予接受。

(2)无现场监理人员签证,不能视为有效凭证。

答案2

(1)印象评述

监理对施工合同管理混乱:表现在:

第一、有总分包合同的情况下,未理顺总分包关系。施工单位履行合同行为不规范

第二、现场监理工作不规范。表现在:

① 老王的行为超越了权责范围

② 分别向长城、大江下达变更通知。

③ 竣工时又出现索赔,并提出无效凭证。

以上问题,与项目总监未形成规范化的监理秩序有关,总监负有领导或失职责任。

(2)改进意见:

① 规范项目监理部内部职责分工及工作程序、工作规范。

② 理顺合同关系,向施工单位进行合同管理方面的监理要求与职责方面的交底。

案例二

某新建办公大楼的招标文件写明:承包范围是土建工程、水电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投标,风险范围内价格不做调整,但中央空调设备暂按120万元报价;质量标准为合格,并要求创省优质工程奖,但未写明奖罚标准;合同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某施工单位以3260万元中标后,与发包方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了合同。合同中还写明:发包方在应付款中扣留合同额5%,即163万元作为质量履约保证金,若工程达不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该质量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逾期竣工违约金每天1万元;暂估价设备经发承包双方认质认价后,由承包人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多次设计变更,承包人在编制的竣工结算书中提出设计变更实际增加费用共计70万元,但发包方不同意该设计变更增加费。事件2:中央空调设备经比选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确认的价格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了80万元采购合同。在竣工结算时,承包方按投标报价120万元编制结算书,而发包方只同意按实际采购价80万元进行结算。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事件3:办公楼工程经四方竣工验收质量为合格,但未获得省优质工程奖。发包方要求没收163万元质量保证金,承包人表示反对。事件4:办公楼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工期拖延了10d,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万元。承包人认为工期拖延是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应顺延,拒绝支付违约金。

问题:

1.事件1中,发包人不同意支付因设计变更而实际增加的费用70万元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2.事件2中,中央空调设备在结算时是以投标价120万元为准,还是以实际采购价80万元为准?说明理由。

3.事件3中,发包人以工程未获省优质工程奖为由没收163万元质量履约保证金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4.事件4中,承包人拒绝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观点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发包人不同意支付因设计变更而实际增加的费用70万元是合理的。理由: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承包方应在收到设计变更后14d内提出变更报价。本案例是在主体结构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但承包人却是在竣工结算时才提出报价,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提出报价时间,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视为承包人同意设计变更但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因此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70万元设计变更报价。

2.应按实际采购价80万元来结算中央空调设备价款。理由:投标书中的设备报价120万元是暂估价,不能作为合同风险范围内的报价,而80万元才是双方最终确认的设备价款。

3.发包人以工程未获省优质工程奖为由没收163万元质量履约保证金是不合理的。理由:合同中关于5%即163万元质量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是针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而设置的,本案例工程以达到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所以发包方没攸163万元质量履约保证金没有依据。

4.承包人拒绝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观点不能成立。理由:本案例中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顺延或增加工期的要求,所以工期不能顺延,承包人应承担逾期竣工10d的违约金10万元。

案例三

某实施监理的房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该项目实施监理。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完成了施工图设计。施工单位通过投标获得施工任务后将门窗安装、外墙以及主体结构中的砌筑工程分别分包给了不同的单位,其中,门窗安装工程合同工期30天。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基础开挖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与地质勘察报告相比出现重大差别,需要修改基础设计,为此现场停工20天,修改基础设计增加费用2万元。基础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延期20天的索赔申请,建设单位以该延期是由于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有误而予以拒绝。

事件2:门窗安装分包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进场与砌筑分包单位交叉施工作业,实际施工时间45天。为此,门窗安装分包单位以交叉作业影响安装进度为由,向建设单位提出了增加现场管理费3万元的补偿要求。

【问题】

1.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分包应满足哪些条件?其分包的.做法有何不妥?说明理由。

2.事件1中,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程序是否正确?说明理由。建设单位拒绝索赔申请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修改基础设计增加的费用应由谁承担?说明理由。

3.事件2中,门窗安装单位提出索赔的程序是否正确?说明理由。其索赔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解析:1.(1)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分包应满足的条件:分包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分包人应具备符合所分包工程要求的资格条件;分包人不得将工程再次分包;分包工程所占整个工程的比例不应过大,且分包工程应是总工程的次要部位或是附属部分;分包单位应和总包单位同时对建设单位负责。

(2)施工单位将主体结构中的砌筑工程进行分包不妥。

理由: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2.(1)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程序不正确。

理由: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的程序如下。

1)承包单位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机构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2)承包单位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机构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是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单位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单位应向监理机构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建设单位拒绝索赔申请的理由不成立。

理由:地质勘察报告由勘察单位提供,勘察单位应对其提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设单位对勘察报告的审核不当,其也有连带责任,就施工合同而言,其责任在于建设单位。

(3)修改基础设计增加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理由:施工图设计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给施工单位的,因此,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3.(1)门窗安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的程序不正确。

理由:分包单位的索赔申请应该向承包单位提出。

(2)门窗安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的理由不成立。

理由:交叉作业属工程施工内容的变化,影响了工作进度,门窗安装单位可以以其为理由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