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复习

学习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平时积累,需要平时的勤学苦练。今天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二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复习,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二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复习

 一、情景描述

某市一栋塔式三星级宾馆,地上13层,地下2层,建筑高度为52m,框架剪力墙结构,耐火等级一级,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每层建筑面积均为 4000㎡,总建筑面积为6万㎡.该宾馆地下二层主要使用功能为消防泵房、柴油发电机房、配电室和通风、空调机房等设备用房和汽车库;地下一层主要使用功能为汽车库和办公室;地上一层主要使用功能为消防控制室、接待大厅、咖啡厅和餐厅的宴会厅,总容纳人数上限为280人;地上二层主要使用功能为健身房和餐厅的包房,总容纳人数上限为250人:地上三层主要使用功能为办公室和会议室,总容纳人数上限为200人;地上四层至地上十三层主要使用功能均为客房,各层容纳人数上限均为300人。该宾馆各层均划分为两个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均设有两部上下直通的防烟楼梯间。客房标准层的相关信息如图1-7—1 所示。该宾馆按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了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及器材。

二、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分析下列内容:

根据使用用途、建筑高度,分析情景描述中宾馆的建筑分类;并分析该宾馆的安全出15位置、数量和宽度,到达安全出口的最大疏散距离,安全出口设置形式和疏散门开启方向,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数量和宽度,防烟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面积,疏散走道的宽度等安全疏散技术措施,是否符合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一)建筑分类

情景描述中该宾馆为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旅馆。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

(GB 50045——1995)的规定,该宾馆的建筑分类应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二)安全疏散

应根据建筑的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是指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形式,疏散门开启方向,疏散距离和疏散走道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的规定,该宾馆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地下室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3)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为3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为15m. 4)会议室、健身房、咖啡厅和餐厅的宴会厅,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他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5)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地下室房间面积不超过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一、临时消防设施设置原则

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需要遵循同步设置、合理设置等原则。

(一)同步设置原则

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对于房屋建筑工程,新近施工的楼层,因混凝土强度等原因,可能出现模板及支模架不能及时拆除,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难以及时跟进,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存在3层左右的差距。所以,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 层。

(二)合理设置原则

基于经济和务实的考虑,在建工程的永久性消防设施或经过保护和处理能够满足如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等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应合理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应满足相应设施的设置要求。

(三)其他设置原则

1)地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较深的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条件较差,一旦发生火灾后,不仅消防救援相当困难,施工作业人员也难以疏散,一方面应尽量将临时消防给水引入;另一方面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

2)为便于临时消防设施使用,临肘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有醒目标志。

 二、灭火器设置

施工现场灭火器的设置要满足下列要求:

(一)设置场所

施工现场内的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根据其危险性,在适当位置配置灭火器,以保证初期消防扑救的需要。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