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招标师合同管理巩固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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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招标师合同管理巩固复习题

【案例一】某市政府投资的一建设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代理项目施工招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了招标控制价。招标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招标信息在招标信息网上发布后,招标人考虑到该项目建设工期紧,为缩短招标时间,而改用邀请招标方式,并要求在当地承包商中选择中标人。

事件2:资格预审时,招标代理机构审查了各个潜在投标人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技术能力。

事件3:招标代理机构设定招标文件出售的起止时间为3个工作日;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为120万元。

事件4: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3人、招标人代表1人,该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1人组成。

事件5: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其提出降价要求,双方经过多次谈判,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价比中标价降低2%。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3周后,退还了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问题

1.指出事件1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说明事件2中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时还应审查哪些内容。

3.指出事件3、事件4中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4.指出事件5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1.事件1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改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理由:该建设工程项目为政府投资,应该进行公开招标。

(2)不妥之处:要求在当地承包商中选择中标人。

理由: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

2.事件2中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时还应审查的内容:

(1)是否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3.事件3、事件4中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设定招标文件出售的起止时间为3个工作日。

理由: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不妥之处: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为120万元。

理由: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3)不妥之处: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

理由: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4)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中包括该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4.事件5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降价要求。

理由: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不得就报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不妥之处: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合同价比中标价降低2%。

理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3)不妥之处: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3周后,退还了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理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案例一】

建设单位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由于该工程在设计上比较复杂,根据当地建设单位的建议,对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要求是最低不得低于二级资质。

拟参加此次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B、D为二级资质,C单位为三级资质,E单位为一级资质,而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建设单位某主要领导的亲戚,建设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资格预审时出现了分歧,正在犹豫不决时,C单位提出准备组成联合体投标,经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私下活动,建设单位同意让C与A联合承包工程,并明确向A暗示,如果不接受这个投标方案,则该工程的中标将授予B单位。A为了获得该项工程,同意了与C联合承包该工程,并同意将停车楼交给C单位施工。于是A和C联合投标获得成功。A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与C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

问题

1.简述施工招标的公开招标程序。

2.在上述招标过程中,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其行为是否合法?原因何在?

3.从上述背景资料来看,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是否有效?为什么?

4.通常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案:1.施工公开招标的程序一般如下:

(1)由建设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

(2)由建设单位组建符合招标要求的招标班子。

(3)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5)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6)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7)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及设计图样、技术资料等。

(8)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9)接收投标文件。

(10)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11)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12)发出中标通知书。

(13)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发包合同。

2.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其行为不合法。

理由: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了照顾某些个人关系,指使A和C强行联合,并最终排斥了B、D、E三家单位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强制性规定。

3.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

原因: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例中,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4.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