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工业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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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工业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工业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浙江工业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浙江工业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337。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工业大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及报名办法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面向浙江省招生,总计划数为300名。具体招生专业类设置、所含专业、计划数及报考相关专业所需的选考科目范围如下表。

招生专业设置所含专业计划数选考科目范围
健行学院试验班类学生进校后按规定可在全校范围内选专业10选考科目不限
化工与生物类化学工程与工艺、能源化学工程、应用化学55物理、化学、生物
材料科学与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生物工程、生物技术
环境工程、环境科学
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海洋技术(海洋化工)
安全工程
药学类制药工程("2011计划"创新试验班)20物理、化学、生物
制药工程、药物制剂、药学、中药学
机械与工业工程类机械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车辆工程、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工业工程、物流工程35物理
经贸、法学与管理类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工商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50物理、政治、历史
公共事业管理、行政管理
法学、知识产权
电气通信与计算机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55物理、技术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物联网工程
建筑与创意设计类建筑学、城乡规划15物理、历史、地理
工业设计
土木类土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15物理
新闻传播与中国语言文学类广播电视学、广告学、汉语言文学15历史、地理、政治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日语15历史、地理、政治
理学与光电信息类数学与应用数学、应用物理学、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15物理、化学
应用心理学

经专家组测评确有突出特殊才能和卓越表现(报名条件(二)类)的考生,可在全校所有招生专业类中选择填报志愿。录取名额不占上列计划。

第十三条 报名条件:

(一)具有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综合素质评价均为B等(含)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考生均可申请报考:

1.学业水平考试8门(含)以上科目为A等,其余为C等(含)以上。

2.学业水平考试5门(含)以上科目为A等,其余为C等(含)以上,且符合以下专项条件之一者:

(1)学科竞赛类: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或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获得省级赛区竞赛三等奖(含)以上;或在浙江省高中数学竞赛、浙江省高中学生化学竞赛、浙江省高中生物学竞赛、浙江省中学生物理竞赛中获得A组省二等奖(含)以上。

(2)科技创新类:高中阶段以第一作者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含)以上;或在全国“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含)以上。

(3)语言文学特长类:高中阶段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学专著或在全国性作文比赛(包括“叶圣陶杯”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决赛、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全国中小学生创新作文大赛、“语文报杯”全国中学生作文大赛、中国中学生作文大赛)中获得三等奖(含)以上;或在全国创新英语大赛中获得三等奖(含)以上;或在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含)以上。

(4)艺术特长类: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及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文化厅主办的中学生艺术赛事中获得三等奖(含)以上(限个人项目);或中学阶段(含初中)获得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证书。

(5)体育特长类(限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定向、健美操、武术,限个人项目):高中阶段在浙江省中学生运动会、浙江省中学生田径运动会上获得前八名;或在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中学生体育赛事中进入决赛。

(二)具有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综合素质评价均为B等(含)以上,在学科研究、科技创新、艺术体育和社会实践等方面具有突出特殊才能和卓越表现的学生,可以申请报考(学生自荐、所在中学推荐或专家推荐均可)。

自荐或专家推荐的考生须经所在中学审核,考生名单由各中学按规定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请登录浙江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网上报名专栏,进入“‘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确认无误后通过报名系统自动生成《浙江工业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直接打印。

2.符合自行申请(报名条件(一)类),同时符合具有突出特殊才能和卓越表现(报名条件(二)类)的考生,可以兼报。

3.书面申请材料:

①所在中学校长签名、加盖中学公章的《浙江工业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

②符合具有突出特殊才能和卓越表现(报名条件(二)类)的考生需提供《浙江工业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突出特殊才能考生中学审核表》,有中学推荐或者专家推荐的考生需同时附《浙江工业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突出特殊才能考生推荐表》(表格可至我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下载);

③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

④盖有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的高中阶段各学期成绩情况;

⑤盖有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的高中阶段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⑥盖有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的《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三位一体招生综合素质信息表》或证明材料;

⑦个人陈述,须由本人亲笔手写,内容包括高中阶段成长经历及表现(获省级(含)以上学科竞赛奖励情

况)、参与科学研究、科技创新、文学创作、文艺活动情况,参与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志愿服务情况,

报考理由、对报考专业认识及对个人规划与设想等,字数控制在1000到1200字之间。

4.材料装订:将书面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A4纸标准大小,装订时将申请表作为材料首页,不需另制封面(具体要求以“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的通知为准)。

5.材料邮寄: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潮王路18号浙江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8320032,邮编:310032。请考生在邮寄申请材料时使用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申请材料届时不予退还,请考生自行留好备份。

第十五条 报名时间:网上报名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上午9:00至3月2日下午16:00;邮寄材料接收从报名时起至3月2日截止(以当地邮戳为准)。

  第五章 选拔程序

第十六条 书面评审:

1.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根据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竞赛获奖、中学阶段综合表现以及个人陈述情况等材料,进行书面评审,按照不超过招生计划数5倍的比例,确定我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名单。学业水平考试10门科目为A等的考生直接通过书面评审。书面评审结果将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查询。

2.申请具有突出特殊才能和卓越表现(报名条件(二)类)测评的考生,学校根据特殊才能情况组织相对应的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综合素质测试:

1.通过书面评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综合素质测试,综合素质测试采用面试方式进行,以考察学生的专业素养、专业能力、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为主。

2.通过书面评审符合具有突出特殊才能和卓越表现(报名条件(二)类)测评资格要求的考生,其综合素质测试采用特殊才能测评方式进行。学校根据其特殊才能情况,组织相对应的专家组,进行特殊才能测评。

3.综合素质测试(包括具有突出特殊才能和卓越表现(报名条件(二)类)测评)结束后,按照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4倍确定入围考生名单。考生可通过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查询综合素质测试(包括具有突出特殊才能和卓越表现(报名条件(二)类)测评)成绩。

第十八条 入围考生名单将在学校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书面评审时间:3月14日前完成;书面评审结果查询、网上缴费时间:3月14日至3月19日;综合测试通知书打印时间:3月20日开始;考生报到时间:3月24日(以具体通知为准);特殊才能测评时间:3月24日(以具体通知为准);综合素质测试时间:3月25日至26日(以具体通知为准);综合素质测试(包括特殊才能测评)结果查询时间:4月11日起。

  第六章 录取办法

第二十条 入围考生必须参加2017年高考普通类报名和考试。考生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志愿填报纳入我省普通高校普通类提前录取院校统一填报,考生须在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写我校志愿,否则无效。未被我校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招生简章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且文化成绩需达到一段线的90%(含)以上(具有突出特殊才能和卓越表现(报名条件(二)类)的考生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条 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3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50%”计算形成。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其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换算见附表,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往届生技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等第按考生的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科目中等第高的计入。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10A9A8A7A6A5A
成绩折算(分)1009590858075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9A1B8A1B7A1B6A1B5A1B
成绩折算(分)
9792878277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8A2B7A2B6A2B5A2B
成绩折算(分)

94898479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7A3B6A3B5A3B
成绩折算(分)


918681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6A4B5A4B
成绩折算(分)



8883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5A5B
成绩折算(分)




85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投档办法:学校按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按“分数优先,平行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综合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专业(被调剂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未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如仍不足,则从投档基准线下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逐一择优录取到未满专业,直至满额。

第二十三条 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具有突出特殊才能和卓越表现的考生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经专家组测评确认具有突出特殊才能和卓越表现的考生,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一起研究确定综合成绩合成比例,可提高综合素质测试(特殊才能测评)在其中的权重。高考成绩公布后,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一起研究确定具有突出特殊才能考生拟录取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录取。

  第七章 入学复查、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收取报考费,标准为110元/人;未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免收报考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标准,宁缺毋滥。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71-88320102。

第二十九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将按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严肃处理,具体为:“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① 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② 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③ 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代替他人考试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④ 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三十条 其他注意事项考生请及时关注我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网上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学校联系方式:

浙江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网:

电子邮箱:

电话:0571-88320032

传真:0571-88320501

通讯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潮王路18号浙江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310032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浙江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