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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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试大纲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的概念与作用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维护国家政权和国家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其收入的稳定;二是税收的按年、按季、按月征收,均匀入库,有利于财力调度,满足日常财政支出;三是税收的源泉十分广泛,多税种、多税目、多层次、全方位的课税制度,能从多方面筹集财政收入。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改变社会财富分配状况,对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从而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有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同时,税收分配不是按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分配的,而是凭借政治权力对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从而达到巩固国家政权的政治目的。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任何国家对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深入,国际交流与合作越来越频繁,建立和完善涉外税法,既维护国家的权益,又为鼓励外商投资,保护国外企业或个人在华合法经营,发展国家间平等互利的经济技术合作,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考点1:(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1.强制性。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凭借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2.无偿性。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将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收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原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也不再直接偿还给原来的纳税人。

3.固定性。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义务人、计算纳税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规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适用期限,是国家的一种固定的连续性收入。

【重点提示】掌握税收的三个特征,容易考多项选择题。

考点2:(三)税收的分类

税收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种主要分类方法:

1.按征税对象,可以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税收分类方法。

(1)流转税类,是以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劳动服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额包括两种:一是商品流转额,即商品交易的金额或数量;二是非商品流转额,即各种劳务收入或服务性业务收入的金额。流转税类税收以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在生产经营及销售环节征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而对价格变化较为敏感。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都属于流转税类。

(2)所得税类,也称收益税类,是以纳税人的各种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所得税类税收属于终端税种,它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即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所得税类税收的特点是:征税对象不是一般收入,而是总收入减除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数额受成本、费用、利润高低的影响较大。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便于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使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分配关系很好地结合起来。现阶段,我国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财产税类,是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其特点是:税收负担与财产价值、数量关系密切,体现调节财富、合理分配等原则。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属于财产税类。

(4)资源税类,是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其特点是:税负高低与资源级差收益水平关系密切,征税范围的选择比较灵活。我国现行资源税属于此类。

(5)行为税类,也称特定行为目的税类,它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其特点是:征税的选择性较为明显,税种较多,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我国现行的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都属于行为税类。

2.按照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可以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是指以工业品、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该类税收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工商税类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

(2)关税类,是指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主要包括:进出口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该类税收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

3.按照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是指由中央立法、收入划归中央并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的税收。如: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地方税,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入划归地方并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如: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收入支配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法定方式分享的税收。如: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对证券(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可以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值或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如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都采取从价计征形式;

(2)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我国的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均实行从量计征形式;

(3)复合税是指对征税对象采取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收的一种税,如对卷烟、白酒征收的消费税采取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考点3: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法与税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收必须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国家和社会对税收收入与税收活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与税收相对应的税法的存在;税法对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有效实现起着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具体规定税收征收管理、纳税程序、发票管理、税务争议处理等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就属于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1)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2)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我国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但高于税收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法律。

(2)税收法规。是指国务院、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其职权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如《消费税暂行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3)税收规章。在我国,具体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以及地方政府在其权限内制定的有关税收的办法、规则、规定。如《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4)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应当具备的基本因素的总称。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1.征税人。

征税人是指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如增值税的征税人是税务机关,关税的征税人是海关。

2.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也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征税对象包括物或行为,它是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主要标志。不同的征税对象构成不同的税种。比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4.税目。

税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的具体根据,它规定了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制定税目的基本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列举法,即按照每种商品或经营项目分别设置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一个税目下设若干子目;二是概括法,即把性质相近的产品或项目归类设置税目,如按产品大类或行业设置税目等。

考点4:5.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或征收额度,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义务人的负担轻重。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量多少、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收的税率。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定额税率是指对单位征税对象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用百分比的形式。它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车船税等。

(3)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几个等级,各定一个税率递增征税,数额越大税率越高,一般适用于对所得额的征税。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三种。

①全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分为若干级,确定不同等级的税率,按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达到哪一级,就按哪一级的税率征税。

②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个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

③超率累进税率是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如土地增值税。

考点5:6.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虽然同样反映征税客体,但两者解决的问题不同。征税对象规定对什么征税,计税依据则在确定征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问题。计税依据可以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三种类型。

(1)从价计征。计税金额是从价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收入额、收益额、财产额、资金额等。其计算公式为:

7.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分为两类,即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1)一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的全过程中只选择某一环节课征的制度。如对金银珠宝征收消费税。

(2)多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全过程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课征的制度。

8.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纳税期限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按期纳税。如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根据纳税人的生产和经营情况与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一个季度为一期,逐期计算缴纳。二是按次纳税。如进口商品应纳的增值税,是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按次计算缴纳。

9.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通常,在税法上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是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如销售房地产,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房地产所在地。

10.减免税。

减免税是指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制定这种特殊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鼓励和支持某些行业或项目的发展;另一方面是为了照顾某些纳税人的特殊困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减税和免税。减税是指从应征税额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对按规定应征收的税款全部免除。减税和免税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税法直接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如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另一种是依法给予的一定期限内的减免税优惠,期满后仍按规定纳税二如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2)起征点。起征点是指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数额的不征税,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规定数额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如《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元至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3)免征额。免征额是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即将纳税对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免,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免征额制度,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1.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一般包括违法行为和因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两部分内容。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因违反税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

1.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

2.增值税的分类

(1)生产型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但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均不予扣除。

(2)收入型增值税,对于纳税人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

(3)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考点6:(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除外)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2)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经营规模较小,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如下: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生产型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商业型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考点7:(三)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17%适用于绝大多数场合

2.低税率13%适用于(l)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业产品; (6)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3.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考点8:(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的计算办法,即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方法。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或: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1)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冲减。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或承受应税劳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和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如果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者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

(3)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在计算增值税时,纳税人将已支付的进项税额冲抵发生的销项税额,但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除税法规定不得抵扣的项目外,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

①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④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不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如下: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生产型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商业型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考点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征税和管理上的主要区别:

一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税款

三是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采用简易征收办法计算

考点10:(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考点11: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一般可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前者是对所有消费品普遍征税;后者主要对特定消费品征税。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属于特别消费税。

2.消费税的计税

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计税方法。

(二)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税目。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消费税税目共有14个。即烟、酒与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2.税率。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三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消费税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其中,黄酒、啤酒、成品油适用定额税率。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适用复合税率。

考点12:(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采用从价定率方法,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ⅹ适用税率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下列款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该规定与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基本是一致的。 销售额的确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全部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销售量的确认。从量定额,是指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消费税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复合计算方法是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的一种计税方法。在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此种方法计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生产销售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1)以外购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付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手续的当天。

④纳税人采取其他方式结算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消费品报关进口的当天。

考点13: 2.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l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白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劳务税。

(二)营业税纳税人

1.营业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2.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