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福写作三大要点

想要写好托福作文,基本离不开三大要点,那么到底是哪三大要点呢?

托福写作三大要点

要点一:打好语法基础。

练习斯诺克先要打基础,如果连瞄准都不会,出杆都摇摇晃晃,那么谈杆法、走位还有什么意义呢?现在托福写作的“秘笈”“模板”满天飞,对于基础薄弱的同学来说,其实没任何用处。遣词造句好比盖房子,语法就是房屋的建筑规则。违反规律乱盖一气,房子迟早要塌。有些同学只知道一些相关单词,但不知如何把它们组合在一起,只凭着自己的感觉把若干单词堆在一起了事,结果是整个惨不忍睹。这样的语法水平,还谈什么论点、论据、逻辑?

另外一种情况,是考生因为紧张、大意或分心,在考试中出现“明知故犯”的语法错误。诸如 I like swim. Jenny teach me English. Travel around the country is my interest. 的简单错误屡见不鲜。“不是我不知道,而是我没在意。”记住,在答卷中出现1+1=n(n≠2)之类的低级语法错误,将使你在评卷者眼中的形象大打折扣,并将严重影响你的分数。真是十个亮点,不抵一个低级错误。从这个意义上说,写作考试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因此,在作文的时候,一定如履薄冰,即使其他方面平庸些,也要坚决杜绝语法错误!建议基础薄弱的同学们在开始写作练习之前先解决语法问题。

  要点二:使用简单、熟悉的单词、短语,采用简洁、自然的句式。

斯诺克的最高境界不是打出超高难度的远台进攻,而是将复杂的局面简单化,使每一个球都变得很好打。托福写作也是一样!很多同学认为,句子越复杂,单词越生僻,就越能体现自己英语水平高,因此自作聪明地追求“高精尖”,句子越堆越长,从句越用越多,套来套去连自己也糊涂。这种想法其实是一种危险的误解。还记得“平平凡凡才是真”和“美的东西都是简单的”吗?想想读汉语文章的时候,你是喜欢读自然、流畅的,还是喜欢冗长晦涩的?没错,那位即将评判你托福作文的漂亮女士一定也是同样的感受。想想看,人家一天看几百篇半生不熟的英语文章已经够辛苦了,你还有拿这种绕来绕去的东西折磨她,良心何在?

那该怎么做?就用最普通、平实的单词和短语。“举例”就用for example, for instance, “认为”就用“I think”, “I believe”, 保准没错!有人问:有些书上不是反对用 “I believe” “I think” 吗?还有人可能会说,成千上万的考生都这么写了,在评卷者眼里都没有新鲜感了,我不应该独出心裁一下吗?那么我想问,“Thank you!”这句话美国人一天说几十次,一年上万次,你看他们厌烦了吗?在一些无关紧要的地方刻意出新求异,是相当多考生的认识误区。

另外,使用熟悉的`用法与保持句式的多样性并不矛盾。我并非要大家通篇用一种模式:上面用了I believe,下面就来一个in my opinion, 然后再用个 I think;前面用了because,后面就用the reason why;前面用了从句,后面就用不定式。记住,富于美感的东西都是由简单的东西合理组合而成的。

再说句式。从句套从句的冗长复杂句式既不美观也不实用,实在是应该丢弃的垃圾。我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做助教时曾经批改过本科生的期末论文。当时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这些美国最优秀的大学生,文字也非常精炼,毫无拖沓晦涩之感。请看一下我的一位同学的论文片段:

How do foreign policy decision-makers understand the “rules”of international order and the limitations on their policy options? When can states set examples that influence the decision-making of others? Are decision-makers’fears that their actions may establish dangerous precedents justified or exaggerated? In reflecting on these questions, this paper also seeks to situate the concept of precedent in the broader context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整个段落没有一个生僻词或复杂句式,却将复杂、抽象的国际政治问题说得一清二楚。这才是我们应该学习的文风。

  要点三:使句子简洁、准确的技巧。

如前所述,美国人民也憎恶拖泥带水,那些令人厌恶的长句子也就是在GRE用以考察一个人的脑筋转弯的能力。一个英语的非母语者制造复杂长句有一个危险,即很容易犯下严重的语法错误,甚至令native speaker不知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