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基本常识有哪些

国际贸易中运输单据因不同贸易方式会有不同的形式,如海运提单、海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及多式联运单据等。那么,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海运提单基本常识,欢迎大家参考学习

海运提单基本常识有哪些

一、 托运人(Shipper)

一般即为出口商,也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如果开证申请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在信用证内规定作为第三者提单也可照办,例如请货运代理做托运人。

二、 收货人(Consignee)

该栏又称提单抬头。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如以托收方式结算,则一般做为指示式抬头,即写成“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xxx”字样。不可做成以买方为抬头的记名提单或以买方为指示人的提单以免过早转移物权。

三、 通知人(Notify Party)

这是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船方发送到货通知的对象,通常为进出口或其代理人。但无论如何,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四、 提单号码(B/L No.)

提单上必须注明编号,以便核查,该号码与装货单(又称“大幅收据”)或(集装箱)场站收据的号码是一致的。

五、 船名及航次(Name of Vessel ; Voy No)

填列所装船舶及航次。如中途转船,只填写第一程船名航次。

六、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应填写具体港口名称。卸货港如不同国家有重名,则应加注国名。卸货港如采取选择港方式,应全部列明。如伦敦/鹿特丹/汉堡选卸,则在卸货港栏中填上“option London/Rotterdan/Hamburg”,收货人必须在船舶到达第一卸货港前在船公司规定时间内通知船方卸货港,否则船方可在其中任意一港卸货。选择港最多不得超过三个,且应在同一航线上,运费按最高计收。如中途转船,卸货港即填写转船港名称,而目的港应填写”最终目的港“(Final Destination)栏内。也可在卸货港内填上目的港,同时注明在xx港转船(W/Tat xx)

七、 唛头:与发票所列一致。

八、 包装件数和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与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按实际情况列明。一张提单有几种不同包装应分别列明。托盘和集装箱也可作为包装填列。裸装有捆、件,散装货应注明“In bulk”。货物名称允许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危险品应写清化学名称,注明国际海上危险品运输规则号码(IMCO CODE PAGE)、联合国危规号码(UN CODE NO)、危险品等级(CLASS NO)。冷藏货物注明所要求的'温度。

九、 毛重和尺码(Gross Weight & Measurement)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重量以千克或公吨为单位,体积以立方米为计算单位。

十、 运费和费用(Freight & Charges)

本栏只填运费支付情况,CFR和CIF条件成交,应填写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FOB条件成交,一般填写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除非买方委托发货人代付运费。程租船一般只写明“AS ARRANGED”(按照约定)。如信用证另有规定,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十一、正本提单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L)

按信用证规定签发,并分别用大小写数字填写,如“(2)TWO”。信用证中仅规定“全套”(Full set),则有几份正本提单就向银行提交几份。

十二、提单日期和签发地点

除备运提单外,提单日期均为装货完毕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提单签发地点按装运地填写。如果船期晚于规定装运期,要求船方同意已担保函换取较早日期提单,这就是“倒签提单”(Anti Date B/L);货未装上船就要求船方出具已装船提单,这就是“预借提单”(Advanced B/L),这种做法系国际航运界陋习,一旦暴露,可能造成对方拒收和索赔而导致巨大损失。

十三、签署

按“UPC 600”规定,海运提单表面应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长或其代理签署。签署人亦须表明其身份。若为代理人签署,必须同时表明代理人本人身份和被代理一方的名称和身份。

十四、其他

信用证要求在提单上加注的内容。如信用证规定“每份单据上均应显示信用证号码”、“提单需提供贸促会证明”等,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处理。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有时候不可避免的会使用“倒签提单”,那到底何谓“倒签提单”呢?所谓倒签提单是承运人或代理人应出口方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签发日期所签发的提单,即实际装运日期比提单签发日期晚。这是为了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运期的规定,应出口方的要求而倒填日期签发的提单,所以称之为“倒签提单”。

那么倒签提单会有何后果呢?

倒签提单行为是伪造单据的行为,属于托运人和轮船公司合谋以欺骗收货人的欺诈行为。收货人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计收单据和拒收货物。收货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托运方)的法律责任,而还可以追究轮船公司的责任。

倒签提单存在很大风险,尽量不要使用。一旦受益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倒签提单,完全可以到法院以“欺诈例外”申请禁止信用证付款,也可以到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所以倒签提单一旦出现问题后果非常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