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简化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是提高审计质量的一种工具性手段,是依法审计的基本保证,是审计机关为了约束审计人员的行为不偏离审计目标而制定的一种规则。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却出现了一种偏离审计根本目标的倾向,主要表现为:既繁琐复杂又严谨细致。为此,审计实际工作的需要呼唤简化审计程序。小编下面为大家整理关于如何简化审计程序的文章,欢迎阅读参考!

如何简化审计程序

  一、简化审计程序势在必行且具有可行性

(一)简化审计程序的必要性

1、审计任务越来越多,基层审计机关人手不足、工作量大,如大部分县级审计机关最多只有10-20个审计人员,有的真正从事一线审计的专业人员还未占到总人数的一半,但年均至少也要完成40个以上审计项目,而县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每年人均完成审计项目在4-5个以上,有的甚至多达每年人均8个审计项目。因此急需简化审计程序。

2、现行审计程序比较繁琐,按照现行普通审计程序,审计项目需经发送审计通知书、审计进点座谈会、现场实施审计、审计取证、审计征求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回复意见讨论会、审计报告定稿讨论会、审计业务会议、三级复核等环节,再加上审前调查、审计实施方案、承诺书、审计日记、审计底稿、审计汇总底稿、审计报告等文书的制作,一个项目至少需要半个月时间,这还要保证每个环节不延误,多数项目花在程序上的时间比现场实施审计时间更多。然而单一程序所面对的被审计单位规模却大小各异,经济活动面有宽有窄,财政财务收支内容有多有少,审计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方面又存在着不同,这就要求我们对不同种类被审计单位及项目应当采用不同的审计方法。因此,不能只套用一种程序模式而忽视被审计单位及项目之间的差异性,而应采取多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去解决不同类型的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问题。这样一般审计程序已不适用简单、紧急的特殊审计项目。

3、实施简易审计程序可以有效缩短现场审计实施时间,大大地节约了时间和审计资源,是降低审计成本的解决途径之一。也就是可以根据审计项目的繁简程度和时限要求,分别规定和适用一般审计程序和简易审计程序,特别是简单的项目应当以简易的程序审计,才能真正有效节约审计成本和提高审计效率;

(二)简化审计程序的可行性

1、审计人员具备执行简易审计程序的基本条件,即现代审计人员不但有较好的政治素质,而且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即有一定的经济管理意识、会计、审计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还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适用能力等等,基本上能保证较好执行简易审计程序并控制质量及风险;

2、审计规范文件已有利于简化审计程序,即许多地方在审计实践中总结出不少简化审计程序的经验,出台了一些简化审计程序的相关规范文件,可供参考借鉴;

3、现代审计方法基本上能适用简化审计程序,即现代审计已进入多种方法合用、各种方法互相渗透支持的时代,多样化的审计方法模式促使简化审计程序的推进;

4、现代审计技术基本上能运用简易审计程序,即现代审计技术特别是审计信息化的电子计算机技术的进步,为使用简易审计程序提供强有力支撑。

(三)简化审计程序的法理基础

1、审计法规已明确了审计监督法律关系,即审计机关具有依照审计法律的专门授予对审计对象进行审计的监督权,也应有对本身审计程序的繁简处理决定权。

2、基层审计规章已开简化审计程序的先河,如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黑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审计厅发布《关于优化项目审计流程的指导意见》,合肥市政府出台《合肥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扬州市审计局制定《简易审计程序实施办法》等等,均有简化审计程序的内容与迹象。

3、行政执行法规有简易程序的适用依据,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法》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复议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 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等规定,也是实施简易程序的法律依据。

4、司法、纪检、监察等工作实务有简易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先例,即《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了有关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条规也有实行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的司法、纪检、监察等工作实务中也不乏有简易程序的先例。

  二、简化审计程序的落实

简化审计程序要借鉴司法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根据审计的实际情况,并参考河南省焦作市审计局、湖南省洞口县审计局和泉州市鲤城区审计局等单位出台的规定,制定出适合简单审计项目的简易审计程序,明确规定适用范围、简化原则、简化方式及程序变更等内容。

(一)简易审计程序的适用范围

适用简化了的简易审计程序至少应是有下列一种以上情况的审计项目或调查项目:

1、被审单位管理使用资金财产数量较小的审计项目或调查项目;

2、确需短期内完成的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项目;

3、审计人员判断审计风险可以忽略的项目或调查项目;

4、经有权机构领导特批的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项目。

(二)简易审计程序的简化原则

1、法规支持,即在不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重新修正部分规章制度,以达到简化审计程序的合法化;

2、保证质量,即要确保审计业务质量达到既定标准;

3、控制风险,即要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容忍的程度;

4、审计工作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等内容严谨完整。

(三)简易审计程序的简化方式

1、简化审计程序的繁琐多余环节,可以根据需要对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编制审计日记、审计业务会议等程序进行取舍与简化;

2、缩短不必要的程序时间,如管理使用资金财产数量特少的和需特短期内完成的审计项目或调查项目,经被审计单位同意或其上级领导特批,反馈时间则应予以缩短;

3、减少审计资料内容,如用证明性材料取代审计工作底稿等;

4、取消部分审计文书,如审计实施方案、业务会议决定、审计日记等文书可取消,甚至可以表代文下发审计报告书。

(四)简易审计程序的变更

当发现实行简易审计程序的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项目)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当中止该项目的审计,并按照一般审计程序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将简易程序变更为一般程序:

1、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对象违法违纪问题较多或问题性质严重;

2、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本人有违反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的;

3、在审计过程中接到群众举报,审计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4、审计人员判断出错,经复核发现需执行一般审计程序的。

  三、简化审计程序的主要内容

侧重对一般审计程序中有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编写审计日记等内部审计程序进行简化

(一)简化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及制定审计方案等方面程序

1、审计系统统一制定审计项目计划,下级审计机关只是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增补本级审计项目;

2、行业审计在细化统一审计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基层审计机关不再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3、审计方案中不再具体规定审计步骤及方法,由审计人员根据实际过程灵活掌握;

4、调整审计方案时,除了调整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和现场审计结束时间,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外,其他内容均由审计组长直接确定,审计后补办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