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刻制工作的通知

建管〔2015〕100号

关于我市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刻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建设职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不再统一刻制和发放印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2015〕9号)精神,2015年11月1日起,安徽省住房和建设职业资格注册中心不再统一刻制和发放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12月1日起,不再统一刻制和发放注册建造师印章。为做好我市注册执业印章监督管理与服务,现就我市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刻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执业印章是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证书、具备注册从业人员的执业凭证,各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执业印章的合法使用。

二、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再收取注册费和印章费。

三、各单位在办理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成功后,执业印章制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印章持有人前往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

四、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继续延用全国相关注册管理机构统一模式(详见附件)。

五、2015年11月1日前,注册成功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2月1日前注册成功的注册建造师,由安徽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继续完成印章刻制及发放工作。

六、对违法违规刻制、使用执业印章的企业及个人,我局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件:

1、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式样

2、注册监理工程师印章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