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路造价师管理知识:项目资金筹措渠道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项目资本金筹措的渠道、负债筹资的渠道以及资金成本的含义与计算的掌握程度,考察了应考人员对项目资金筹措的基本要求、资本金制度的熟悉程度,重点考察应考人员对项目资金筹措的要求、资本金的定义、资本金制度的规定、资本金的来源、资本金筹资与负债筹资的渠道,各种筹资方式的优缺点以及不同筹资方式资金成本的计算等基本内容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2017公路造价师管理知识:项目资金筹措渠道

  一、项目筹资的基本要求

1.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力求提高筹资效果

2.认真选择资金来源,力求降低资金成本

3.适时取得资金,保证资金投放的需要

4.适当维持自有资金比例,正确安排举债经营

1.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力求提高筹资效果

无论通过什么渠道,采取什么方式筹集资金,都应首先确定资金的需要量。在确定资金需要量的时候既要避免资金不足影响项目的牛产经营和分展:又要避免因为资金的过剩造成浪费,影响了资金使用的效果。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预测与确定未来资金的需要量,以便于选择合适的渠道与方式,筹集所需的资金,防止筹资不足或筹资过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2.认真选择资金来源,力求降低资金成本

项目筹集资金可以采用的渠道和方式多种多样,不同渠道和方式筹资的难易程度、资金成本和风险各不一样。综合考虑筹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资金占用费(利息等)和资金筹集费(发行费等),选择最经济方便的渠道和方式,以使综合的资金成本最低。

3.适时取得资金,保证资金投放的需要

资金筹集必须有时间上的安排,这取决于投资过程中资金需要的数量和时间。资金占用时间的长短直接影响到资金的成本。合理安排筹资与投资,使资金在时间上互相衔接,避免因取得资金过早而造成使用前的闲置而多支付的资金成本或由于取得资金时间的滞后而耽误投资的有利时机。

4.适当维持自有资金比例,正确安排举债经营

举债经营即项目通过负债筹措资金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举债经营可以给项目带来一定的好处,因为借款利息可在所得税前列人成本费用,对项目净利润影响较小,能够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果;并且当项目的净利润大于筹集资金的成本时,负债比例的提高可以项目的净利润。但负债的多少必须与自有资金和偿债能力的要求相适应。如负债过多,会发生较大的财务风险,降低项目的信用程度,甚至会由于丧失偿债能力而面临破产。因此,项目法人在考虑自有资金与负债的比例时既要充分利用举债经营的积极作用,又要避免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

  二、项目资本金制度

199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各种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实行资本金制度。

资本金定义:所谓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属于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以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1.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实施范围

主要用财政预算内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对于各种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中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都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实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就资本金筹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有关内容。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附有各出资方承诺出资的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还需附有资产评估证明等有关材料。

计算资本金基数是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1)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

(2)钢铁、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及以上;

(3)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及以上。

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资本比例。

2.项目资本金来源

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但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以货币方式缴纳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有:

(1)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人、地方人民政府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主要指政府这一块;

(2)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3)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4)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对某些投资回报率稳定、收益可靠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投资项目以及经济效益好的竞争性投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试行通过可转换债券或组建股份制公司发行股票方式筹措资本金。

为扶持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国家主要通过在投资项目资本金中适当增加国家投资比重,在信贷资金中适当增加政策性贷款比重以及适当延长政策性贷款的还款期等措施增强其投融资能力。

  三、项目资本金的筹措渠道

项目的资金来源可分为投人资金和借人资金,前者形成项目的资本金,后者形成项目的负债。

项目资本金是指投资项目总投资中必须包含一定比例的、由出资方实缴的资金,这部分资金对项目的法人而言属非负债金。除了主要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用财政预算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外,大部分项目都应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可以包括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要有比例的要求。

根据出资方的不同项目资本金分为国家出资、法人出资和个出资。

项目出资可以是通过争取国家财政预算内投资、发行股票、自筹资金和利用外资直接投资。

1.国家预算内投资

国家预算内投资,简称“国家投资”,是指以国家预算资金为来源并列人国家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目前包括:国家预算、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家专业投资拨给或委托银行贷给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拨款及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拨给企业单位的更新改造拨款,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国家预算内投资目前虽然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总投资的比重较低,但它是能源、交通、原材里料以及国防科研、文教卫生、行政事业建设项目投资的主要来源,对于整个投资结构的调整起(着主导性的作用。

2.自筹投资

自筹投资指建设单位报告期收到的用于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和单位、城乡个人的自筹资金组成。目前,自筹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一半,已成为筹集建退项目资金的主要渠道。建设项目自筹资金来源必须正当。应上交财政的各项资金和国家有指定用途的专款,以及银行贷款、信托投资、流动资金不可用于自筹投资。自筹投资必须纳人国家计划,并控制在国家确定的投资总规模以内;自筹投资要符合一定时期国家确定的投资使映用方向,投资结构趋向应合理,以提高自筹投资的经济效益。

3.发行股票

(1)股票的种类

按股东承担风险和享有权益的大小,股票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类。

①优先股:在公司利润分配方面较普通股有优先权的股份。优先股的股东按一定的比例取得固定股息;企业倒闭时,能优先得到剩下的可分配给股东的部分财产。

②普通股:在公司利润分配方面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普通股股东除能分得股息外,还可在公司盈利较多时再分享红利。所以普通股获利水平与公司盈亏息息相关。股票持有人不仅可据此分摊股息和获得股票涨价时的利益,还有选举该公司董事、监事的机会,有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2)发行股票筹资的优点

①以股票筹资是一种有弹性的融资方式。由于股息或红利不像利息那样必须按期支付,当公司经营不佳或现金短缺时,董事会有权决定不发股息或红利,因而公司融资风险低。

②股票无到期日。其投资属永久性投资,公司不需为偿还资金而担心。

③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可降低公司负债比率,提高公司财务信用,增加公司今后的融资能力。

(3)发行股票筹资的缺点

①资金成本高。购买股票承担的风险比购买债券高,投资者只有在股票的投资报酬高于债券的利息收人时,才愿意投资于股票。另外债券利息可在税前扣除,而股息和红利须在税后利润中支付,这样就使股票筹资的资金成本大大高于债券筹资的资金成本。

②增发普通股须给新股东投票权和控制权,降低原有股东的控制权。

4.吸收国外资本直接投资

吸引国外资本直接投资主要包括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及外商独资经营等形式,国外资本直接投资方式的特点是: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但要让出一部分管理权,并且要支付一部分利润。

(1)合资经营(股权式经营)。合资经营是外国公司、企业或个人经我国政府批准,同我国的'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举办合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由合营各方出资认股组成,各方出资多寡,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外方出资不得低于一定比例。合资企业各方的出资方式可以是现金、实物,也可以是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但不能超出其出资额的一定比例,合营各方按照其出资比例对企业实施控制权、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

(2)合作经营(契约式经营)。这种经营方式是一种无股权的契约式经济组织,是由我方提供土地、厂房、劳动力,由国外合作方提供资金、技术或设备,共同兴办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由双方协商并用“协议”或“合同”加以规定。

(3)合作开发。主要指对海上石油和其他资源的合作勘探开发,合作的方式与合作经营类似。合作勘探开发,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分享产品或利润。

(4)外资独营。外资独营是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和经营的企业形式。按我国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在经济特区、开发区及其他经我国政府批准的地区开办独资企业,企业的产、供、销由外国投资者自行规定。外资独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并照章纳税。纳税后的利润,可通过中国银行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四、负债筹资渠道

项目的负债是指项目承担的能够以货币计量且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它是项目筹资的重要方式,一般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设备租赁和借入国外资金等筹资渠道。

1.银行货款

项目银行贷款是银行利用信贷资金所发放的投资性贷款。银行信贷成为了建设项目投资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2.发行债券

我国发行的债券又分为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

(1)债券筹资的优点

①支出固定。不论企业将来盈利如何,它只需付给持券人固定的债券利息。

②企业控制权不变。债券持有者无权参与企业管理,因此公司原有投资者控制权不因发行债券而受到影响。

③少纳所得税。合理的债券利息可计人成本,实际上等于政府为企业负担了部分债券的利息。

④可以提高自有资金的利润率。如果说企业投资报酬率大于利息率,由于财务杠杆的作用,发行债券可提高股东投资报酬率。

(2)债券筹资的缺点

①固定利息支出会使企业承受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在企业盈利波动较大时,按期偿还本较为困难。

②发行债券会提高企业负债比率,增加企业风险,降低企业的财务信誉。

③债券合约的条款,常常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多的限制,如限制企业在偿还期内再向别户借款、未按时支付到期债券利息不得发行新债券、限制分发股息等,所以企业发行债券在一程度上约束了企业从外部筹资的扩展能力。

一般来讲,当企业预测未来市场销售情况良好,盈利稳定,预计未来物价上涨较快,企业负债率不高时可以考虑以发行股票的形式进行筹资。

3.设备租赁

设备租赁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契约,由出租人购买设备,承租人在一定的时期内使用,并按期交纳租金。租赁期间设备的产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有使用权,中途不得解约。期满后,承租人可以从以下的处理方法中选择:将所租设备退还出租人、延长租期、作价购进所租设备、要求出租人更新设备,另订租约。

设备租赁的方式可分为:

(1)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设备租赁的重要形式,它实际上属于前面所介绍的狭义项目融资的范畴。其出租过程为:先由承租人选定制造厂家,并就点的型号、技术、价格、交货期等与制造厂家商定;再与租赁公司就租金、租期、租金支付方式缈协议,签订租赁合同;然后由租赁公司通过向银行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按照承租人与生产厂家商定的条件将设备买下;最后根据合同出租给承租人。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的筹资方式。融资租赁还有利于及时引进设备,加速技术改造。但融资租赁的成本相对较高,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的资金成本率比其他筹资方式(如债券和银行贷款)的资金成本率高。

(2)经营租赁

出租人将自己经营的出租设备进行反复出租,直至设备报废或淘汰为止的租赁业务。

(3)服务租赁

主要用于车辆的租赁,即租赁公司向用户出租车辆时,还提供保养、维修、检车、事故处理业务。

(4)借用国外资金

借用国外资金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途径。

(l)外国政府贷款

是指外国政府通过财政预算每年拨出一定款项,直接向我国政府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的龚是利率低,期限较长),但数额有限。所以这种贷款比较适合用于建设周期长、金额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如发电站、港口、铁路及能源开发等项目)。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主要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亚洲开发银行等组织提供的贷款。近年来,我国利用大量世界银行贷款进行项目建设。这类贷款由我国财政部负责谈判并签订协议。各种大型项目由世界银行直接贷款,各中小工业项目由中国投资银行负责转贷,各中小农业项目由中国农业银行负责转贷。

(3)国外商业银行贷款

包括国外开发银行、投资银行、长期信用银行以及开发金融公司对我国提供的贷款。建设项目投资贷款主要是向国外银行筹措中长期资金,一般通过中国银行、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投资银行办理。这种贷款的特点是可以较快筹集大额资金,借得资金可由借款人自由支配,但利息和费用负担较重。

(4)在国外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

债券的偿付期限较长,筹得的款项可以自由运用。但债券发行手续比较繁琐,且发行费用较高,同时还要求发行人有较高的信誉,精通国际金融业务。所以这种筹资方式适用于资金运用要求自由且投资回报率较高的项目。

(5)吸收外国银行、企业和个人存款

吸收国外的存款主要是通过我国的金融机构(主要是中国银行),特别是设在经济特区、开发区和海外的金融机构,广泛吸收包括私人客户外汇存款、同业银行存款、企业外汇存款在内的各类外汇存款。这类存款的特点是分散、流动性大,但成本低、风险小。若安排得当,不失为利用外资的一种好方式。

(6)利用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是西方国家政府为鼓励资本和商品输出而设置的专门信贷。这种贷款的特点是利息率较低,期限一般为10-15年,借方所借款项只能用于购买出口信贷国的设备。出口信贷可根据贷款对象的不同分为买方信贷与卖方信贷。买方信贷是指发放出口信贷的银行将贷款直接贷给国外进口者(即买方);卖方信贷是指发放出口信贷的银行将资金贷给本国的出口者(即卖方)以便卖方将产品赊卖给国外进口者(即买方),而不致发生资金周转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