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考试重点: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考试重点: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2.民事权利的变更

民事权利的变更包括权利的内容、效力或主体的变更。

3.民事权利的消灭

民事权利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形。

  民事权利的分类

1.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以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1)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隐私权等)和身份权(如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2)财产权(包括物权、准物权、债权、继承权)

(3)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4)社员权,基于社员资格而产生,包括表决权、对业务的知悉、执行、监督权以及盈利分配权、团体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支配权,是对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支配权的实现,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可,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相配合。与支配权对应的义务是容忍、尊重和不干涉,表现为不作为。

(2)请求权(如债权),是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内容须借助于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请求权人不能对权利的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实施给付(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3)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包括承认权、同意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消权、终止权。

(4)抗辩权,是能够阻止相对人所行使的请求权的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权利,但又不以请求权为限,如有针对抵消权的抗辩权。抗辩权的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对相对人履行义务,而不在于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不在于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3.绝对权和相对权

以权利实现方式为标准,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1)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是指无须他人协助即可行使、实现的权利。

(2)相对权(如债权),是指必须借助他人的协助,方可实现的权利。

4.对世权与对人权

以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对世权与对人权。

(1)对世权,是指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对世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义务主体所负义务的内容是对他人权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扰,表现为不作为。

(2)对人权,是指仅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对人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所负义务的内容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但主要体现为积极的作为。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1)专属权,是指只能由其主体享有的权利,专属权不得让与和继承,如人身权、结婚、离婚、收养权等。

(2)非专属权,是指非专属于特定主体,可以让与和继承的权利,如一般的财产权。

6.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7.原权与救济权

救济权是指在原权受到侵害或者存在受侵害的危险时产生的救济性权利。

8.既得权与期待权

以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1)既得权,是指全部法律要件齐备,而为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2)期待权(形成中的权利),是指只具备部分法律要件,须待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