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从属性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3.不可分性
(1)在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存在。
(2)在供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就分割后的各部分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有效。
4.地役权是根据“合同约定”而设定的物权。
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此特点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
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限定物权。用益物权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定物权。
(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4)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2.用益物权的种类
(1)《物权法》规定了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2)《物权法》还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等准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