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统计师统计实务知识:对外贸易统计

导语:对外经济贸易顾名思义,本国对其他国进行的 经济, 商业上的贸易。下面是中级统计师对外经济贸易统计的内容,大家跟着本站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17中级统计师统计实务知识:对外贸易统计

  一、 对外贸易统计

  (一) 对外贸易统计概念

对外贸易统计又称海关统计,主要包括国家进出口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制定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整的重要依据,也是研究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

  (二) 对外贸易统计的对象和范围

对外贸易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调查对象。包括中国对外贸易实际进出口货物,通过中国关境的转口贸易货物,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贸易货物,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国家间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物资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的捐赠品。海关统计不包括未通过中国关境的转口贸易货物,租赁期一年以下的进出境货物,暂时进出口尚需复运出进口的货物,进出境运输工具添装的燃料和食品以及经过中国领土的直接过境货物。

  (三) 对外贸易统计的原则

按照联合国的国际贸易统计原则,凡是引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物资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除制度另有规定者外,均要进行统计,并依据中国各地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执行实际监管的进出口报关单进行统计。

  (四) 主要统计指标

1. 进出口商品分类,中国海关采用国际通用的贸易统计标准,以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协调商品各类及编码体系》(HS)为基础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列出的进出口货物统计范围,同进按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调整商品分类。

2. 进出口统计价格,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CIF)统计,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FOB)统计。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和货物运抵中国关境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离岸价格不包括货物离开中国关境后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统计价格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计值。如果成交价格为其他货币,则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折算率分别折算成人民币和美元。

3. 进出口国家(地区),进口货物统计原产国,出口货物统计最终目的地国。

原产国指进口货物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对经过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则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作为该货物的原产车。原产国确实不详时,按“国别不详”统计。

最终目的`国指出口货物已知的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包括直接使用或进行加工的国家(地区)。最终目的国不能确定时,按货物出口时尽可能预知的运往国(地区)统计。

4. 进出口总额,指实际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包括对外贸易实际进出口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国家间、联合国及国际组织部无偿援助物资和赠送品,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捐赠品、租赁期满归承租人所有的租赁货物,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边境地方贸易及边境地区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边民互市贸易除外),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和公用物品,到、离岸价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无商业价值、无使用价值和免费提供出口的除外),从保税仓库提取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货物,以及其他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总额用以观察一个国家在对外贸易方面的总规模。我国规定出口货物按离岗价格统计,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统计。

  二、 利用外资统计

  (一) 利用外资统计的概念

利用外资是指一国政府、部门、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对外贷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以及其他方式筹措的境外资金、设备和技术。

利用外资统计是对外经济贸易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利用外资统计调查,将我国政府、部门、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资的情况加以汇总和整理,并根据统计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可以客观准确地反映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和成果,为政府制定有关对外经济政策提供可靠依据。

  (二) 利用外交统计的对象与范围

利用外资统计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利用外资的单位和部门。具体包括:经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在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及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 利用外交统计的主要统计指标

利用外资统计的资料来源于商务部,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情况资料来源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调查方法是全面调查。

  (四) 主要统计指标

1. 批准企业(项目)个数:是指外商直接投资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个数、批准的合作开发项目个数。

2. 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是指批准的合同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外国投资者根据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外国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实际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

3. 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石油资源的合作勘探开发以及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进行投资。外国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技术等投资,还可以用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

  三、 对外经济合作统计

对外经济合作统计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咨询等三个方面的统计内容。

  (一) 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揽、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工程咨询、工程管理等经营活动。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为十一类:

1. 房屋建筑项目:包括住宅,商业服务业用房,仓库,办公用房,文化、体育、医疗设施及科学研究用房等。

2. 制造及加工业项目:包括各类工业设备制造和加工业的建设。

3. 石油化工项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生产及其加工工业的建设等。

4. 电力工业项目:包括火电厂、水电厂及其他电业的建造和输变电工程的建设等。

5. 电子通讯项目:包括邮电、通讯、广播电视工程的建设等。

6. 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包括铁路、公路、隧道、桥梁、码头、港口及河流改道疏浚等建筑活动。

7. 供排水项目:包括水库、水坝和灌溉工程,各类水厂的建设,输水,排水管线的敷设等。

8. 环保产业建设项目:包括污水(含工业废水处理)及垃圾处理厂建设,危险和废弃物处理(含化工品、核废料、石棉排除、除铅设施)等活动。

9. 航空航天项目:包括各类航空航天工程项目的建设等。

10. 矿山建设项目:包括煤炭、有色金属等各类矿山建设。

11. 其他:包括其他土木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

  (二) 对外劳务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司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三) 对外设计咨询

对外设计咨询是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经济活动。

  (四) 主要统计指标

1. 新签合同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合同的金额。

2. 完成营业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作量。

3. 派出人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派往国(境)外执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的人数。

4. 期末在外人数: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国(境)外执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的人数。

5. 雇用所有国各类劳务人数:指报告期内企业为执行国(境)外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项目所雇用的项目所在国家(地区)的项目管理、施工、后勤等各类劳务人员的数量。

  四、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一)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概念

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企业、团体等(以下简称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对外直接投资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一经济体通过投资于另一经济体而实现其持久利益的目标。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是对外经济贸易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调查,将我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境外的直接投资情况加以汇总和整理,并根据统计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可以客观准确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状况和成果,为政府制定有关对外经济政策提供可靠依据。

  (二)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对象与范围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对象是指我国境内各种类型投资主体通过直接投资在境外设立的各类公司型企业和非公司型企业,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境外企业,包括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1. 子公司,境内投资主体拥有该境外企业50%以上的股东或成员表决权,并具有该境外企业行政、管理或监督机构主要成员的任命权或罢免权。

2. 联营公司,境内投资主体拥有该境外企业10—15%的股东成员或成员表决权。

3. 分支机构,即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境)外的非公司型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境)外的常设机构或办事处、代表处视同分支机构。

  (三) 主要统计指标

1. 对外直接投资额:指境内投资主体在报告期内直接向其境外企业实现的投资,包括股本投资部分、利润再投资部分以及与公司之间债务交易有关的其他投资部分。

(1) 股本投资:指境内投资主体在其境外分支机构的股本金,或在其境外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股份。

(2) 利润再投资:指境外子公司或联营公司未作为红利分配但应归属于境内投资主体的利润部分,以及境外分支机构未汇给境遇内投资主体的利润部分。

(3) 其他投资:指境内投资主体和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联营公司之间的债务交易等,包括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借贷。

2. 反向投资额:指境外企业对其境内投资主体实现的投资。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持股比例低于10%的投资。

3. 对外直接投资净额:指境内投资主体对外直接投资额中扣除反向投资额后的净额,当期对外直接投资净额简称流量,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简称存量。

4. 协议投资额:指境内投资主体对外签订投资协议、备忘录和意向书的投资金额,包括对外直接投资和通过避税再投资的协议投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