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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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常见问题解答

1、中外教育机构可以合资办学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否按股份制运作?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否在中国独资办学?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投入资金可以超过办学投入资金50%以上吗?

中外合作办学是契约式合作,而非股权式合资。中外合作办学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协议明确,因此它不以股权大小决定事宜,不是合资办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也不采用股份制。根据我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外方合作方可占有多数拥有权。即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投入资金可以超过办学投入资金50%以上。由于是契约式合作,这里并不存在控股权问题。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因此,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独资开设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2、什么是外国教育机构?

外国教育机构是指按照所在国法律的规定,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也就是说,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只有外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教育机构,才有资格与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3、外国教育公司算不算教育机构?

由于教育公司本身不具有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职能,不是直接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因此,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外国教育公司是不能作为中外合作办学举办者与中国境内机构合作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外国教育公司包括外国大学的教育公司和外国企业所办的教育公司。

4、如何判断、认定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

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判断、认定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1)该外国教育机构在所在国是否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无论它是公益性的教育机构还是营利性的教育机构都应当获得所在国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注册证明,以判断它的合法性;(2)是否经过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者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民间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3)通过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教育处(组)对其合法性、办学历史和现状、教育质量和学术声誉等情况加以了解;(4)参考有关国家民间组织对本国学校(主要针对大学)的排名情况。如美国的《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等较有影响的杂志,每年都公布本国大学的排名情况。这些大学排名虽然是社会对高等学校的一种非正式性评价,不能科学反映一所大学的办学实力和学术水平,但在我们对外教育机构缺乏足够了解的情况下,不失为一个判断途径;(5)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信息。教育部建立的有关网络平台,将专门介绍外国的教育体制、管理体制等相关情况,对一些资质不良的学校或者违规办学的机构,也将向社会公布。

5、什么是中外合作办学?

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称为中外合作办学。为便于理解,我们可从(一)主体是中外教育机构;(二)方式是合作;(三)对象是境内中国公民三个方面去理解、把握。另外,按照条例规定,中国教育机构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也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但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6、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目前,我国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

7、我国法律法规对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合作主体有何具体规定?

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合作主体必须是教育机构,非教育机构的企、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举办主体。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拟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已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通过原审批机关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评估。

另外,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对合作办学范围的限定,中外教育机构不得申请设立实施义务教育、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的教育机构,以及宗教教育活动。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也等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6、非教育机构能否作为第三方介入中外合作办学?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目的是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为解决中外教育机构之间开展合作办学可能出现的资金不足的问题,《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了第三方(即其它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进入的机制,但考虑到《条例》已对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资格作了严格规定,《实施办法》从现实出发又对第三方介入中外合作办学进行了必要限制,以避免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其它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是独立的第三方,只能作为与其签订引入办学资金协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的代表,参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决策机构,对涉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展的重大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得担任决策机构的负责人,也不能直接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与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签订的引入办学资金协议加以规定,其合法权益受《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