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知识参考

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2016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知识,可供大家复习2017年司法考试作参考!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知识参考

  2016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提示

根据历届考题情况,法理学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其一,题目较小。在法学综合试卷中,涉及的科目较多,考题又多为一般性的法学知识,分析性、论述性的题目较少,多为2分-6分的小题目。

其二,概念性的题目较多。由于考题较小,所以一般题目多为概念性题目,或者要求考生次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如不同的法律规范之区别;或者要求圪生掌握某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劭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种类,题目类型也多为判断与选择题。

其三,记忆性的题目多于分析的题目。从历届考题看,法理部分主要要求考生掌握一些基本的概念、知识,而运用原理分析问题的题目不多见。

因此,考生在复习时应力求熟记每一个概念和每一个基本问题。根据以上特点及大纲的要求,考生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复习。

(一)法的一般的原理这一部分的内容考生应从两个方面去复习。即(1)法的概念与基本特征;(2)法的渊源与法的基本分类。法的概念与基本特征不仅有助 于理解法的概念本身的内容,而且有助于我们理解法与基本社会规范、社会道德的关系。如法与民族习惯、法与道德、政策,法与经济基础、科技等各方面的关系。 同进考生还可将这些知识的复习结合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与党的政策等有关问题来理解。法的渊源与法的基本分类属于一般的知识性问题。考生应掌握法的 渊源概念的含义及其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的具体内容。

(二)资本主义法这一部分的内容考生应对资本主义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特征与一般规律有所了解,并掌握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概念与主要区别。

(三)社会主义法这一部分的内容较多,也是考生应重点复习的部分。考生一方面要对一些基本理论如社会主义法的特征、功能、社会主义与党的政策、社会主义 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等问题有所理解。如社会主义法的功能分为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而规范功能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等 方面。另一方面考生应掌握一些基本的概念及特征、要素、分类等问题,如社会主义法律渊源与分类,法律编纂、法规汇 编及其区别,法律规范的概念及其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制裁)、法律规范的不同种类,考生应弄清问题中的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并掌握强制性、任 意性、禁止性、义务性、授权性、确定性与非确定性、委任性、准用性等规范的不同特征,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要素(主体、内容、客体)、法律解释及其种类、洗 的适用、遵守等。对于法律关系中关于客体的分类,法律的解释的分类考生都应明确其具体内容。

  2016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涉他行为,法律一般不调整完全不涉及他人的行为,如自残、自虐。

2.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不同于技术规则和自然法则,也不同于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性具有三层涵义:

1.普遍有效性,即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2.普遍平等对待性,要求法律平等的对待一切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普遍一致性,即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法的普遍性主要从第一层涵义上理解。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1.通过权利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是法特有的方式。

2.法之所以可以通过权利义务来调整社会,关键在于权利义务具有利益导向性。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1.不存在没有强制力或曰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但是,唯有法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2.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但国家强制力并不是法的唯一保证,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社会规范也可以保证法的实施,比如实施伊斯兰教法的国家。

3.国家强制力不可以超越法律,这一点体现在强制力要受到程序的制约。

(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

可诉性是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的标准,比如在当下的中国,法官只能依据法律作出判决,而不能依据宗教、道德作出判决。